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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未收到货就已签收,消费者怒而起诉,“天猫直送”原来不审核快递公司?
上观新闻2021-11-11 20:05:26

在“双十一”付清尾款后,却没收到商家发出的商品,要求补发也迟迟未见回应。一怒之下,消费者申某将商家和天猫平台一起告上法庭,认为对方“虚假发货”欺诈消费者,应该“退一赔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申某的“退一赔三”请求,商家仅需退还没收到商品的申某支付的购物款。

去年“双十一”前,申某在天猫官网某旗舰店里选定一款kindle电子阅读器并支付了定金,又于11月11日凌晨抢先付了尾款。下单时页面显示“天猫直送”“天猫保障的配送服务”等字样,商家很快就发了货。11月15日,物流显示包裹被签收,但奇怪的是,申某却并没有收到商品。于是他联系商家,之后又就补发事宜多次和商家沟通。商家表示同意补发,却一直没发货。申某失去了耐心,要求商家最晚必须11月20日前重新发货,否则将不再接受补发方案。

之后,商家未能按时发货,申某也没有在天猫平台发起退款。11月27日,该笔订单因超时自动“确认收货”,天猫平台将货款转给了商家。此时,仍不见发货的申某向天猫平台投诉商家“虚假发货”,但未获支持。于是,申某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和天猫平台共同起诉至法院。

申某诉称,商家明知他未收到商品,仍然将运送状态改为“已签收”或默认状态改为“已签收”,结果他付了款却从始至终未收到商品。同时,他是因为充分信任“天猫直送”才下单,期间也就相关事宜与天猫平台取得了沟通,但天猫平台却仍将货款转给了商家。

商家辩称,其在收到小申反馈后便立刻与快递公司核实商品去向,并按快递公司指引采取了相关措施,但根据流程,商家要在快递公司确认商品丢失后才能进行补发或由客户选择退款。11月21日,快递公司确认赔付,但此时已经超过申某要求的发货时间,因此商家没有补发。故而商家同意退货款,但不同意3倍赔偿。

天猫平台辩称,其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申某的诉请依据不足。“天猫直送”目的在于倡导商家提供高品质物流服务标准,快递公司仍然是商家自行选择,其事先审查过商家的资质,协商期间,也不存在其明知或应知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与商家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在收到货款后未交付商品,现申某要求商家退款,法院应予准许。天猫作为平台管理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也未实际收取货款,因此申某要求其退还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法院查明,货物送达状态显示“已签收”,系由快递员操作,商家无权点击和更改。由于快递公司遗失商品导致商品未送达,商家对此并无过错。此后,商家得到快递公司确认赔付,可以补发商品时,却已超过申某要求的补发时间,因此商家不再安排补发也不具有主观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天猫直送”定义可以看出,商家选择的快递公司并非由天猫平台审核,况且申某是在天猫平台自动确认收货并转款的次日才向平台发起投诉,可见天猫平台的转款行为亦无过错。

因此,浦东法院认定商家和天猫平台的行为均不构成欺诈,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作者: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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