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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拉紧手刹将自己撞伤保险赔不赔?法院判了
东方网2021-11-15 10:33:50

大家肯定都知道

停车、熄火、拉手刹

这是一个很标准的停车过程

然而,湖南一名司机

却因未拉紧手刹

将自己撞成伤残

之后他向保险公司发起了索赔……

此事引起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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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下车后属不属于“第三人”?

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赔付义务?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这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跟着东东一起来看看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万8千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8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26万余元,三项合计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12日晚,彭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宁乡市双凫铺镇李某家,并将车停放在李某住宅的前坪,该停车位置由车尾往车头方向呈下坡状。彭某从驾驶位置下车后步行绕过其车头时,由于其停车时未拉紧驻车制动,致使车辆突然向前滑行,车头右侧与彭某发生了碰撞,之后车辆冲至屋前的稻田中并侧翻。该事故造成了彭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彭某在医院治疗住院24天。彭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构成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彭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对象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而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车上人员”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只能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是否身处车内(外)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进行判断。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是一起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彭某是“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即损害结果发生时)已经置于车外,因此,彭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并不为彭某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停车后拉紧手刹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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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曾发生过多起

司机以身体阻止溜车

造成左胸腔骨折

厦门一位23岁小货车司机发现溜车后

冲到车后试图阻止后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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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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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一大道伤口

左胸腔开放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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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螳臂当车”

用身体去阻止车辆后遛

后果是很严重的!

下车取卡未拉手刹

白色宾利撞毁一面墙

↓↓↓

2016年12月5日下午

重庆渝中区某停车场内

一辆白色宾利轿车

因挂着空档、未拉手刹

失控撞向停车场墙壁!

据监控画面显示,一辆白色宾利轿车的女驾驶员开过了取卡处下车取卡,此时车辆开始向下溜坡。

女司机想要打开驾驶室门,无奈下坡车辆越来越快,女司机摔倒后车辆撞到了前方广告牌后停下。

通过广告牌对面的监控看到,一位先生正坐在沙发,由于白色宾利轿车的撞击,墙面出现了脱落。

无论是老司机还是新手

都有一些驾驶上的陋习

下面这9个开车容易犯的错误

赶紧看下你犯了几个?

及时改进吧!

东东提醒

大家要注意日常用车的规范与安全

上车系好安全带

下车拉紧驻车制动

切莫因一时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选稿:李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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