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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生孩子的还可补生育金和假期吗?|上海三孩新政问答合集
东方网2021-11-25 14:01:41

东方网记者项颖知报道: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变化?细则你都看懂了吗?我们根据市民和网友关注的问题,请教了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生育]

1、三孩生育政策正式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实施。

2、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如何计算的?双胞胎属于什么情况?

答: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按数量,不按胎次,如果夫妻有一对双胞胎属于“共同生育子女2个”。

3、一对夫妻已经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再生育子女?

答:根据《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4、生三胎需不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一对夫妻生育三个以内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其他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

[关于假期]

5、目前生孩子一共有多少天假?法定节假日怎么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根据相关法规,上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假等情况适当延长),这意味着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6、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生育子女的,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30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30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30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30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7、每年5天的“带薪育儿假”如何享受?如有两个孩子都在3岁以内能休几天?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8、“每年”的育儿假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快年底了,还能申请今年休吗?

答:这里每年指的是“周年”。

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只要符合前述情况,今天起就可以考虑申请育儿假了!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父母也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

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相关链接

《今起实施!上海生育假加倍夫妻各有“带薪育儿假”|三孩政策细则》

作者:项颖知
选稿:周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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