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亲爱的》原型找回儿子! “买卖同罪”?养父母要负什么责任?律师详解
东方网2021-12-07 17:17:19

东方网记者包永婷12月7日报道: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找到失散多年的儿子孙卓,并在深圳相认。认亲过程中,孙海洋激动地抱起儿子转圈痛哭起来,久久不肯撒手,令无数网友为之动容,很多媒体以“电影照进现实”为标题。

然而,现实中的生活还在继续。昨晚今早,话题#《亲爱的》原型孩子养母被采取强制措施#冲上微博、百度热搜榜前几位。警方透露,拐卖孙卓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院批捕。除了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孙卓的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某涛的养父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东方网就此采访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崟涛,解读相关问题。

东方网:很多网友认为“买卖同罪”,养父母要为自己收买拐卖儿童的行为付出代价吗?

顾崟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同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在规制拐卖儿童人员的同时,更有力地打击买方市场,减少收买儿童的情况,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东方网:17岁的孙卓采访时表示,对亲生父母很愧疚,因为还是会和养父母一起生活。如果孩子向亲生父母请求的话,是否会让养父母从轻处罚?

顾崟涛:孙卓养父母如果对孙卓没有虐待行为,并且没有阻止孙卓的亲生父母寻找孙卓行为的,是有可能被从轻处罚的。但孙卓养父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因此,如果孙卓向亲生父母求情,不能使其养父母免于刑事处罚。据新闻报道,目前孙卓养母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院批捕。

东方网:未成年人能否选择父母?

顾崟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不能选择父母,但出现父母确实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变更监护人。

东方网: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不是孩子与养父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顾崟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只承认和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且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及收养的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不属于合法的收养关系,因此被收买的孩子和养父母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同样,监护人的变更也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因此被收买的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亲生父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规定,“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于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局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被解救的儿童与养父母间无法律关系,需送回监护人即亲生父母处抚养。

作者:包永婷
选稿:周玮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