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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未批后遭辞退,为何获赔51万元?
东方网·城市导报2021-12-23 11:03:14

  本报讯 (记者 王 旭) 近日,一例劳动争议案件引起网友热议——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未批准反而加薪升职,但没多久后却以员工曾辞职为借口辞退了员工。许多网友认为该公司的“迷之操作”完全是在为员工送赔偿金,“竟然还有此等好事”“这波是老板给员工谋福利”。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公开案件信息,张某是南京一家连锁酒店的员工,长期踏实肯干,在2018年升职为了销售总监。

  2019年9月,张某向单位提交了离职申请,但酒店对此没有做出任何回复,还给张某涨了工资,并调任新岗位。

  然而,2020年2月,张某却突然被单位告知,同意他之前提交的辞职申请,让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张某与酒店协商无果,将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表示,此前被告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答复离职申请,双方也达成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因此,酒店方面停发张某社保和工资并找人顶替其工作岗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张某51万多元。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提离职的有效期应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首先,张某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写道:希望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为张某办理完结离职手续。可见张某希望的离职时间,也就是法律概念中的要约限定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即使时间延后,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

  其次,公司在收到离职申请后,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但是结合公司在次月为张某涨工资500元可以推断公司的本意是不同意张某离职,并试图以加薪的方式挽留张某;最后,张某接受了公司加薪,此后不再提离职一事,而且继续在本岗位上工作,可见,此时张某和公司已经以实际行动表明了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一致意见;因此,张某的离职申请,在加薪且继续工作后便已然失效,对双方均已没有约束力。 

  那么,假设小张的离职申请在提出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有效,会产生哪些严重后果呢?法官认为,如果离职申请可以长时间保持有效,这便相当于变相地赋予了公司一个任意解除权,公司有权在任意时间、以任意理由将张某辞退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不排除一些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即强制要求员工签署空白的离职申请,以便将来方便辞退员工之用,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极为不利。

  此外,劳动者需要注意,离职申请是公司向员工提出的一种行为规范,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可以不同意,也即协商不一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如果是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在30日之后直接离职,当然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也是不可撤回的,除非公司同意。

  法官也提醒用人单位,在我国,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的情形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情形的把握和判断也较为严格。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法律、依法用工,尤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保持审慎态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王 旭
选稿: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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