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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过程中转给对方的钱,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东方网2021-12-24 15:51:08

问:张先生最近刚和女朋友分手,两人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很大方,给女朋友还借呗、给她家里人看病,半年内一共支付了十几万。现在分手了,张先生想了解,当时给女朋友付的这些钱,没有明确表示是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把这些钱要回来?

答:12348平台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的钱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是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除非一方在将钱支付出去前,明确表示过是借款,否则很难要回但是付出的钱款。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赠与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送给别人的民事行为,如果赠与未附条件,则无法以对方不履行义务而撤销赠与

本案中,张先生所描述的内容并不能体现出其在向女朋友支付相关款项时存在任何需要对方履行义务的表示,因此该赠与的动产一旦交付到受赠人,赠与合同就生效,无任何法定撤销的理由时,赠与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本案中,张先生向其女朋友支付的十几万的钱款,并没有借款的合意,因此无法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因此也无法以此主张还款。

一般来说,在男女朋友相处过程中,一些正常的生活开销,例如一起吃饭、看电影、买衣服等的,也不可能认为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通常都是认定为赠与,也不可能主张返还。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因为支付的金额相对比较高就当然认为不是赠与而是借款。本案中,因为张先生未将大额支付向其女朋友表达过为出借款的意思,因此也就无法主张作为借款返还。对于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这类问题,建议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欠条,如果从感情角度无法接受在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出具欠条的,也可以用微信、短信等方式固定出借钱款的意思表示,以便将来主张权利

(来源:12348上海法网)

作者:包永婷
选稿: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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