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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保证书”不是婚姻护身符
东方网·城市导报2021-12-30 14:36:23

  陈先生与王女士结婚10年,这10年以来陈先生因屡次出轨,给王女士写下了5份忠诚保证书,都表示要再出轨给王女士50万元离婚费用。因陈先生屡次出轨不知悔改,王女士决心离婚,王女士起诉离婚时,能否要求陈先生履行其写下的忠诚保证书要求赔付王女士50万元?

  为了给婚姻加一份“保险”,提升自身的安全感,总有一些夫妻签下所谓的“忠诚保证书”。而对于“忠诚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近年来其实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规定属于道德义务,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也有观点认为,“忠诚保证书”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符合法律的原则,法院应给予支持。

  笔者认为,《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是基于夫妻关系而确立的,显然这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要求。不过,这一规定过于模糊、缺乏操作性,使得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适用该条款进行评判。而“忠诚保证书”或“忠诚协议书”本着诚信原则、基于夫妻共同意愿,将法定的忠诚义务具体化、物质化,法律也并没有禁止。只要夫妻双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而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如有律师在解答上述案例时表示,在陈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中,陈先生是需要付出出轨成本的。王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可以向陈先生请求损害赔偿。王女士可以将陈先生给王女士写下的5份忠诚保证书作为证据,证实陈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有出轨的事实,以此要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忠诚保证书”之类协议,仅仅适用于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以此作为证据,证实对方在婚姻关系中具有过错,可以通过协议依法获得相应赔偿。但是,对于夫妻在婚姻期间是否忠诚,不能给予保障。比如,“忠诚保证书”中约定不得离婚、不得出轨、如果违反“净身出户”等,法律则难以衡量,因而也就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协议即使对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有一定保护作用,但也不能有过高的期待。比如,对于价值较大的房产,倘若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即使签订了“忠诚保证书”或“忠诚协议书”,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也可选择部分不予支持;再如家庭债务问题,法院也可根据实际进行裁量。总之,“忠诚保证书”可以签,但也应看到,维系婚姻不是一纸协议就管用的,关键得靠夫妻共同呵护。付 彪


作者:付 彪
选稿: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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