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与无施工资质人员签合同 青岛亿联建设被判支付工程欠款
信网2022-01-06 10:59:00

信网1月5日讯(首席记者 于晓)在建筑行业中,中标单位将工程向外转发包算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但因此“翻车”产生各种纠纷的也不在少数。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建设”)曾中标了一处老年公寓楼外配套项目,并与魏先生签订了施工合作协议。工程完工后,魏先生一纸诉状将亿联建设告上法庭,索要上百万元工程款。法院审理时发现,魏先生实际上并无施工资质,魏先生与亿联建设的挂靠合同应属无效,但因为魏先生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并完成审计的情况下,亿联建设应当向魏先生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活儿干完了工程款还欠100多万

2013年,亿联建设中标了西海岸新区一处老年公寓的楼外配套项目,之后与魏先生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项目虽由亿联集团中标,但实际上是魏先生采取大包干的方式,以亿联集团的名义进行施工。魏先生称,自己按照合同要求进施工,项目也在完工后通过了验收并投入使用。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亿联集团只支付了不到69万元工程款,还剩约111万元没有付清。

但亿联建设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了对施工质量的要求,若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要由魏先生承担返工的费用,由此产生的材料浪费和其他损失也由魏先生负责。亿联建设称双方曾一起对老年公寓的建设情况进行过鉴定,结果显示公寓楼内墙软质空心条板存在质量缺陷,内墙施工不符合规定。为此,亿联建设花了308万元进行维修,而按照协议约定,这笔费用应由魏先生承担。基于这一情况,亿联建设与魏先生之间有互负债务的情况,未付工程款与维修费用应互相抵销。

一方是干完了工程要不到工程款,另一方则是指责对方工程不合格,魏先生与亿联建设的矛盾一直持续到了工程完工后。因为一直没有拿到全部工程款,魏先生最终选择与亿联建设对簿公堂。

亿联建设与无施工资质人员签合同

据了解,魏先生负责施工的这一工程已经在2018年就通过了消防验收,工程审计值约为185万元。

虽然魏先生称这项工程是亿联建设以转发包的形式交给自己,但法院查明魏先生并没有施工资质,其为借用资质而与亿联建设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属于挂靠合同,但挂靠合同应属无效。在亿联建设提供的《合作项目施工合同评审记录》上,也写明了挂靠费为2%,魏先生在记录上签字,视为他对挂靠关系的认可。

虽然法院认为魏先生与亿联建设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魏先生作为这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并完成审计,亿联建设应当向魏先生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亿联建设以主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魏先生承担维修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主张。

据此,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亿联建设向魏先生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亿联建设终审败诉

对于这一审判结果,亿联建设表示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在亿联建设看来,魏先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而是参与了这一工程合同的签订,而且这份合同还是在施工完成后为应付工程结算审计而签订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于“挂靠”行为的定义,应认定魏先生是挂靠亿联建设施工。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魏先生并不能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起诉亿联建设。但魏先生认为,无论自己属于何种形式的实际施工人,都无法否定自己是这一项目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也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受者,在项目施工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有权利就欠付的工程款提出主张。

除此以外,亿联建设还称虽然公司就老年公寓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分别签订了合同,但老年公寓的主体工程和室外配套工程是一个整体工程,无法分割,审计结算、竣工验收也均作为一个整体工程一并进行。这一工程为魏先生挂靠亿联建设施工,魏先生为该工程上的权利义务直接承受者,因此因主体工程质量产生的维修费用,也该由魏先生承担。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亿联建设已经另外提起了诉讼,因此并不在魏先生向亿联建设主张工程款一案中审理。

针对这一案件中魏先生是否有权向亿联建设主张工程欠款的焦点问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亿联建设上诉提出魏先生不能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向其主张工程款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亿联建设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