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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一次罚款一千引热议 如此罚款违法吗?
东方网2022-01-07 20:40:07

近日,安徽某公司员工小程离职时结算当月工资,只拿到了2017元。原因是当月有3次迟到,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0元,被扣除3000元。月薪不过五千左右,仅仅因为三次迟到就罚款过半,这一案例迅速引起网友讨论,那么,公司如此罚款违法吗?法律是否有扣除工资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张禹律师表示,该公司擅自罚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劳动法,因为用人单位不具备行政处罚权,不能对劳动者采取罚款行为。但是,若公司在此前有内部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者在绩效考核时酌情处理。

根据媒体报道,小程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经赶赴公司所在地了解情况,现场做询问笔录。当地监察部门要求公司如实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标准等证据,如果公司不提供将下达整改指令。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企业曾经拥有对员工的“罚款权,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企业的罚款权,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给予一次性罚款”,且“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但该调理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

一般认为企业不具备罚款权,但对于迟到要不要扣钱,怎么扣钱,法律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公司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比如设置全勤奖等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对于扣除工资的规定,记者找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海现在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590元),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工资发放要遵循“工作量相适宜”原则,即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应与劳动者“缺席”劳动所带来的损失直接联系。也即迟到扣工资时,除了要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要与劳动者迟到所产生的直接延误量相适宜。从法院判决案例来看,按照时薪赔偿是常见做法。假如劳动者月薪为8000,那么时薪为8000/21.75/8约为46元/小时。

作者:王旭
选稿:杨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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