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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宣判: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具有明显过错赔偿69万元
东方视频2022-01-10 10:08:20

东方网记者 陈丽娜

江歌已经离开1894天。对江秋莲来说,“为女儿讨回公道”虽然只差了10天,但却差了一年。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宣判,被告刘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院结果在我意料之中。”江秋莲走出法院后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但她认为惩罚不到位,“一条生命60多万。”江秋莲表示对于是否上诉暂未考虑。

“不管最终发出法院做什么决定,我们都尊重法院的判决。”该案律师黄乐平今天开庭前接受东方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工作关系,他本人及律师团队未能前往青岛现场,“拿到审判书后,她会第一时间发给我。”

“江秋莲女士和我的律师团队没有讨论过二审的问题,而且我们认为这个时候也不太适合考虑这个问题。”

2021年12月30日晚,江秋莲及黄乐平接到法院的口头通知,由于审判长身体不适,此前传票通知的12月31日开庭被取消。

2016年11月,江歌在日本东京住所门外,被刘鑫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当时,刘鑫在一门之隔的住所内。2017年12月,东京地方裁判所对江歌在东京遇害一案进行一审判决,裁定被告人陈世峰故意杀人罪判处成立、威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此后,江秋莲开始了漫长的“给女儿一个交代”。

2019年10月,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200余万元。2020年3月,山东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

2021年4月15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布择期宣判。

法院: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刘鑫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图说:2022年1月10日,一审宣判。图源:城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鑫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鑫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鑫,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四大焦点:动刀杀人的是陈世峰,但是置江歌于死地的是刘鑫

今天早上8点半,黄乐平律师告诉东方网记者,“没有拿到一审判决书之前,江秋莲女士和我的律师团队没有讨论过二审的问题”。

记者从黄乐平律师提供的起诉状上了解到,原告一方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刘鑫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据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公开的庭审信息,该案庭审中,案件中刘鑫几个关键节点的表现也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焦点一,事发前刘鑫是否阻止了江歌报警?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刘鑫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且刘鑫曾有把风险转移给江歌的前兆。针对原告的意见,被告方表示,江歌和刘鑫在案发前最终没有报警,是商议后的结果,并非刘鑫阻止江歌。

(图说:2021年4月15日,一审庭审现场。图源:城阳区人民法院)

焦点二,刘鑫是否预知危险,却并未告知江歌呢?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对陈世峰暴力伤害他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刘鑫对于事发前陈世峰想要暴力报复她是明知的。但是刘鑫没有提醒江歌注意安全,并且有意向江歌隐瞒来自陈世峰的暴力伤害风险,被告的主观过错是导致江歌陷入险情的基本前提。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刘鑫明知杀人凶手陈世峰有暴力倾向,但从日本庭审及本案所有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陈世峰在凶杀案发生前有杀人倾向。根据原告的证据,被告不构成侵权。

焦点三,刘鑫是否反锁房门,阻断了江歌的逃生出路?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一同从地铁站返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鑫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则被刘鑫反锁在门外。被告方答辩时表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事发时刘鑫反锁了房门。

焦点四,江歌受伤后,刘鑫是否积极施救?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江歌倒地后刘鑫并未开门查看情况,也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导致江歌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对此,被告答辩时表示,刘鑫没有开门是报警时警方明确表示的。

“我们追究的是刘鑫的民事责任。动刀杀人的是陈世峰,但是置江歌于死地的是刘鑫,也就是说本来陈世峰是要杀害刘鑫的,但刘鑫把风险转嫁给了江歌,导致江歌的死亡。”黄乐平说,这句话代表了他对本案的态度。从民事角度而言,刘鑫对江歌的死亡有重大过错,所以主张对其进行民事赔偿责任,与日本法院对陈世峰的定罪量刑不冲突。

作者: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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