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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借居住权,宝山法院妥善化解父女矛盾
上海宝山2022-02-10 17:47:02

01法庭里的争论与哭声

一个工作日的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月浦人民法庭第四法庭中时不时响起阵阵争论。一位六旬老人时而情绪激动,时而掩面失声……

65岁的邱大爷早年间与前妻离婚,与前妻生育一女邱女士,离婚后未再生育子女。邱女士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与邱大爷之间往来甚少。

2012年,邱大爷的祖宅动迁,作为被动迁安置对象,邱大爷获得动迁房两套及现金若干。邱大爷自觉多年来亏欠女儿,便将其中一套房屋及部分动迁安置款赠予女儿,登记于女儿邱女士名下,另一套登记在自己与女儿二人共同名下。此后,邱大爷一直独居于与女儿共同名下的该套房屋内。

2021年,日益年迈且罹患疾病的邱大爷欲将房屋变现后用于就医,但因与女儿邱女士就房产份额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邱大爷将女儿邱女士诉至宝山法院,请求由法院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处理。

02父女俩的两难选择

经宝山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原来邱大爷觉得自己年迈且患病,日常独自生活越来越吃力,变卖房屋后不仅能用于治病,而且还有条件居住于养老院中,使自己晚年生活更轻松。

而邱女士则表示,虽其年幼时父母便离异,且自己长期不与父亲往来,但她并无心与父亲争抢房屋。不同意售卖的原因主要考虑的是,父亲年事已高,若贸然将房屋出售,父亲后续的居住问题难以保障,且自己一时也无法给足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由于实在是想不出更好的处置方案,便一直拖着不同意卖房。

03居住权破僵局

了解双方的大致想法后,工作人员联系邱大爷与邱女士二人到法院后,双方对房屋的价值以及分割无明显争议,争议的焦点便在于邱女士认为父亲变卖房屋后的居住问题无法解决,双方产生较大分歧。

“房屋卖出去后,我可以住养老院,也可以自己出去租房子。我看病需要花钱,名下也只有这套房子可以变现让我支付相应的开销。”邱大爷情绪激动地说道。

一方面是邱大爷确实有看病的必要花销,一方面又是邱女士无法拿出足额的房屋变现折价款,还要考虑到邱大爷的居住问题,双方的调解工作似乎陷入了僵局。

“你们可以考虑在房屋上设立一个居住权,这对二位来说可能是个两全的办法。”我适时向二人建议。

宝山法院给了邱大爷及邱女士这样一种“解题思路”,房屋所有权过户给邱女士、在该房屋内为邱大爷设立居住权后,邱大爷仍可以在房屋内安心居住,由邱女士分期向邱大爷支付房屋折价款,保障邱大爷居住、就医、养老的需要,邱女士的资金压力也不会一时过大。

邱女士承诺道,邱大爷是自己的父亲,她肯定会尽到赡养义务。只是一时间确实无法支付全额的房款,但会在今后的五年内分期给足邱大爷。

邱大爷沉默了许久,说:“我相信法院是公正的。法院的话我愿意听。”

法庭气氛一下子缓和下来,父女俩都舒了一口气。

最终,经过对细节的再沟通协商,父女二人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归女儿邱女士所有;邱女士五年内足额分期支付给父亲邱大爷房屋折价款用于邱大爷就医以及晚年生活;邱女士每月支付邱大爷赡养费;邱大爷在房屋内享有终生居住权。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是立法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关于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之一。居住权的新设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也成为了化解家庭矛盾、解决住房纠纷中的新方法。作为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我,在工作中需要对《民法典》及时掌握并多加研判,将法条灵活运用到实际案件中去,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通讯员:胡明冬
选稿:严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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