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任上被拿下的“金融虎”被捕:涉4宗罪 通报现罕见措辞
北京青年报2022-02-13 16:28:00

据最高检2月13日消息,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被决定逮捕。

根据检方指控,他涉嫌四宗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虎”中,何兴祥也是首个被指“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老虎。

在过去的一周,最高检连续发布了多个“老虎”被处理的消息,包括:

2月9日,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被公诉

2月10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执行局原局长孟祥被决定逮捕

2月11日,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被决定逮捕

2月12日,原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鸣被决定逮捕

2月13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被决定逮捕

蔡鄂生和何兴祥都是“金融虎”。

蔡鄂生是“老金融”。

公开资料显示,他1951年出生于湖北,今年71岁,曾经经历了中国金融业发展变革的多个阶段。他被指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滥用金融监管权,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污染金融领域政治生态。

何兴祥,男,1963年出生,今年59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从检察院的通报来看,蔡鄂生是被最高检决定逮捕的,而何兴祥是被北京市检察院决定逮捕的。

2月10日,蔡鄂生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蔡鄂生作出逮捕决定。

2月13日,何兴祥涉嫌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何兴祥作出逮捕决定。

公开资料显示,何兴祥长期在银行系统工作,担任过中国银行上虞支行党组书记、行长,嘉兴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吉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海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

2014年,何兴祥调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0年,何兴祥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政知君注意到,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对农发行党委开展了脱贫攻坚专项巡视。

巡视组反馈称,农发行“对包括扶贫贷款在内的一些信贷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处置不力,统筹脱贫攻坚与防范风险不够平衡”。

在何兴祥到国开行工作前,2019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被查。

胡怀邦获刑后,2021年1月8日下午,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召开专题党委会议,通报胡怀邦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并以案为鉴开展反思剖析,研究部署持续深化以案促改相关工作。

当时,何兴祥也在现场。

2021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召开2021年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何兴祥还在现场通报了近期查处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

那次会议提到,要持续加大反腐力度,坚决减存量、遏增量,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2021年9月9日下午,何兴祥任上被查。

需要说明的是,在2021 年,金融业的反腐之风继续吹,国有大行和政策性银行成为金融反腐的关键地带。

据《证券时报》2021年底的报道显示,2021年,在国家政策性银行体系中,至少 10 名省级分行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被查。具体来看,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何兴祥、原评审二局资深专家张林武等 7 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原专职评审委员李泊言等2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杨百路。

两个细节值得一提。

其一,何兴祥是个“两面人”。

在没有落马之前,何兴祥曾多次就化解金融风险发表观点。但事实证明,他台上一套、背后一套。

1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提到,何兴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决策部署不到位、搞变通,甚至自行其是,滥用金融审批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损失”。

“金融虎”中,何兴祥也是首个被指“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老虎。

此外,中央纪委的通报还提到,何兴祥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入职就业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

其二,何兴祥涉嫌四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此前,蔡鄂生被逮捕时,检方指控, 蔡鄂生涉嫌三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落马“老虎”中,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不太常见。

根据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是: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资料 | 新华社 人民网 央视 证券时报等

选稿:朱雯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