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交通违法记分“新规”4月1日正式实施 跟现行规定有何区别?为啥要重新制定?
封面新闻2022-02-14 23:33:37

封面新闻记者 杨力

据公安部消息,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期,记者梳理发现,即将实施的交通违法记分新规,对现行的记分项目进行了部分上调、下调以及新增和删除,包括大伙儿关心的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超员、违停、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记分都进行相应调整。

为何要对实施多年的记分规则进行重新制订,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在此前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解答。

记者梳理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发现,记分新规与当前实施的记分规则相比,对部分违法记进行了上调、降低和新增、删除。

在4月1日即将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此次新增了“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新增了“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两项行为。

以及新增了“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实施一次记1分的处罚。

在此次调整中,新规对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进行了下调。比如,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交通违法,现行规定为一次记12分,新规则中下调至一次记9分;对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新规为一次记6分,而现行规定则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新规中对记分下调幅度最大的一项是,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而在现行规定中,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是一次记12分。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新规也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记分进行了上调,包括高速路上违停、超员、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其中,新规中明确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从一次记6分提高到一次记9分;对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从一次记2分提高到一次记3分;对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从一次记6分提高到一次记9分;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从一次记2分提高到了一次记3分。

此次新规中,也对部分记分行为进行了删除,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等11项行为。

对于该问题,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此前在答记者问中表示: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附件形式明确了记分行为和记分分值。

记分制度实施以来,对遏制严重交通违法、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教育引导作用,此次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记分制度的作用,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据介绍,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突出“四个坚持”:坚持宽严相济,系统调整记分分值;坚持教育引领,增加减免记分规定;坚持重点管理,严格满分教育制度;坚持严格执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