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新房交付日,普法先行时!为他们的做法点赞
上海宝山2022-02-26 15:42:28

日前,宝山罗店镇A9地块(美罗家园·蓉庭)开始陆续交付业主,首批571套新房将在月内全部完成交付。(点击查看更多)

然而在交付首日,前来领房的人群中,却出现了身着制服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员的身影,难道他们也是来领房的?

原来,这是罗店城管普法突击队,他们此行的目的可不是领房,而是通过专业知识,向居民“普法”,介绍违法搭建、破坏承重结构、占绿毁绿、群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居民们打好“预防针”。

新房交付现场放置了印有关于进住宅小区执法管理服务内容的易拉宝、横幅,引得居民纷纷驻足细看。

执法队员通过向正在办理入住手续的小区居民发放宣传材料,逐一解释违法建筑的定义、形式、后果等内容,同时,还耐心回答居民提出的关于损坏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封阳台等热点和难点问题。

听了队员们的介绍,动迁村民们纷纷表示:装修的时候会和装修公司进行沟通,绝不能把承重墙破坏了。

通过普法宣讲,法律意识深植居民心中。这一做法有效地减轻了后期小区在治理管控方面的压力,做到了防微杜渐。下一步,罗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职责和努力的方向,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普法时刻

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也要提醒下居民朋友们,承重结构的修复需要专业机构的检测(认定承重墙体、复查施工工艺、确认达到恢复标准等),曾经发生过城管队员到达现场时,业主已修复完成,但经检测机构认定不符合施工修复标准,推倒重来的情况。

关于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简讯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因为自己擅自搭建导致房屋被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将会面临房屋被注记。房屋一旦被注记,将无法办理买卖、转让、抵押,租住。在违法建筑中的来沪人员也无法办理居住证。

关于群租

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选稿:黄雪婷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