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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的物资保供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来看这“十问十答”
东方网2022-04-29 18:25:16

上海战疫进入最关键的攻坚时刻。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立足《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的物资保供的有关法律问题,长宁区司法局组织专业人员经过研究、梳理,形成了系列“10问10答”解读,供大家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参考。

第一部分

保供物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情形

1、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向居民无偿提供的保供食品,若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过期、变质等情况,相关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供单位销售过期食品,若违法行为未造成居民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尚不构成犯罪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可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向居民无偿提供的保供食品,若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过期、变质等情况,居民食用后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相关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若提供保供服务的企业生产、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造成居民食用后,出现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向居民无偿提供的保供食品,若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过期、变质等情况,居民可否向保供企业索赔?

答:居民虽然是免费领取的政府保供食品,但居民因食用保供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保供食品的经营者和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4、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向居民无偿提供的保供物品,若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生产者应如何处罚?

答:若保供生产企业,在生产时,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承担行政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向居民无偿提供的保供物品,为“山寨品牌”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持有企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追究该侵权厂商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可包括要求侵权厂商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同时,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保供物品采购、发放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

6、网传社区工作人员出售各省援助物资,一旦查实,私吞、出售、非法占有保供物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各省援助上海市的保供物资应按质、按量地及时发放到居民手中,除了保证质量,还要保证数量。

如果负责保供物资的发放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侵吞、出售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保供物资的,或者挪用上述物资归个人使用,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

7、对于负责采购保供物资的工作人员,采购了变质、过期等存在质量的问题保供物资,将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如果上述工作人员在采购保供物资时存在过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明知物资有质量问题而采购、分发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等。

第三部分

其他与保供物品相关的违法行为

8、个人利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趁机囤货、哄抬物价牟利,高价倒卖保供物资,合法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大量购买保供物资进行囤货,哄抬物价,再向封控小区进行高价销售、转卖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9、疫情期间,为博取眼球,虚构“某党委领导倒卖新区提供的四批保供物资,并从中获利上百万元”等不实信息,如何处罚?

答:疫情防控期间,为博眼球,虚构了“某党委领导倒卖新区提供的四批保供物资,并从中获利上百万元”等不实信息进行传播,使广大群众信以为真,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应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散布谣言,包括网络谣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九 ) 》规定 ,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 ,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10、近期,有些小区居民发现团购的水果、蔬菜出现霉烂、变质,供货方资质存疑,商家作为“团长”组织的团购,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商家作为“团长”要具备经营资质

商家组织团购模式下,“团长”就是商家自己。如果“团长”无证经营,将面临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的行政处罚。目前,上海大多数社区采购时要求物资供方提供“三证”,分别是上海市商务委颁发的《上海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证明》,上海市防疫保障物资临时通行证,以及配送人员及货车司机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三证”报备通过,才能开团。

二、“团长”要保证商品质量

在物资出现损坏、数量短缺、质量瑕疵等问题时,商家作为组织团购的“团长”应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团长”要负责商品配送

由于小区封闭,居民无法自行提取物资,因这些物资是团购产生的,部分小区的物业公司拒绝提供配送服务,或者仅仅提供辅助配送服务。“团长”作为配送义务人,需全程负责货物接收、搬运、消杀、分拣、配送等环节。

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吃劲的的阶段,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12348上海法网”网站、App和微信小程序咨询,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作者:包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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