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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9000元买金渐层,换了两次还是病猫 买主忍无可忍告上法庭
东方网2022-06-16 16:23:28

图片来自网络

东方网记者包永婷6月16日报道:上海一女子袁小姐花了5000元,从某宠物服务公司购入金渐层母猫,带回家不久便发现患有猫瘟。她提出更换要求,另支付4000元换成品相更好的公猫。然而,同样的事情再度发生,猫到家之后出现呕吐、嗜睡、吐血等症状。更离谱的是,第二次更换后,竟是一只患有严重呼吸道疾病的金渐层母猫。忍无可忍之下,袁小姐将宠物服务公司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退还支付的钱款9000元和相关医药费用5000元。

图为袁小姐与宠物服务公司的部分聊天记录

原告袁小姐认为,宠物服务公司交付的宠物猫未附带检疫证明,几次协商更换后的宠物都患有疾病,使原告另行支出医药费5000元。第二次换猫时,原告明确要求公猫,但被告仍提供了一只患病母猫。据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买费用9000元,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医药费5000元。

被告宠物服务公司辩称,原告并未向被告提出索要检疫证明,故被告未提供文件;原告并未就宠物看病之事与被告沟通,且原告提供的宠物病史和看病记录等不相符合;第三只宠物猫由公猫更换为母猫,系原告同意而为之。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原被告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真实有效。关于买卖标的,被告首次交付时因猫生病,双方合意将宠物猫更换为金渐层公猫一只,后因宠物生病,双方再次更换,原告接受了更换的母猫,且并未提出退货,故上海奉贤法院认定原告真实意思系变更买卖标的为金渐层母猫。

二是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宠物交易中,宠物卖家负有交付检疫证明等文件的附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出售和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但被告没有取得检疫证明并把文件提供给原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除此之外,宠物猫销售并非被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故原告有足够的理由解除买卖合同。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定为合同解除之日,判决原被告的买卖合同自该日起解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须返还原告货款9000元,原告则相应返还所收到的金渐层母猫一只。

关于双方争议的为猫看病花费医药费的事实,原告提供的病史记录没有发票等对应关系的佐证,不足以证明原告为该猫看病支付医疗费5000元的事实,且原告未提供证据排除所医之病为双方交接猫之后所得,上海奉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医药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作者:包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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