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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饿、诽谤、威胁、跟踪均属于家庭暴力!一批新规8月起实施
上海嘉定2022-07-30 13:47:08

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着力扫清家庭暴力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也将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有哪些亮点内容?如何有效落地?有怎样的社会意义?《法宝在线》节目邀请嘉宾律师做客直播间进行解读。

上海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丹凤(左)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振亮(右)Q《规定》中有哪些亮点内容?A一、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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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三、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在实践中,除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侵害。


四、《规定》对保护令案件中的证据与证明规则作出增补规定。《规定》列举十余种可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相关证据,其中投诉反映求助记录、报警记录、与亲朋好友的微信聊天诉苦和通话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极大扩充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范围,让法院更准确地把握并提高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有助于提升受害人的举证能力,提高保护令的签发率。五、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如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六、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该法调整范围覆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将其明确为九种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及其他有监护、抚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将共同生活的上述人员常见的涉及家暴姻亲关系纳入保护令调整范围,是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生活现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助于保护令的有效实施。Q《规定》如何有效落地?A一、对被施暴者或人民群众来说,积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明确知道自身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发现家暴或被家暴时要及时制止或举报,及时维护他人或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对相关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在接到被害者的求助时,首先要做好接待记录,其次要在可行的条件下及时到现场调处,然后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最后若被害人无法自行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也可以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三、对公安机关来说,在接到求助或举报时,要及时出警并对施暴者采取合法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当然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及时落实人身保护。


四、对人民法院来说,接到人身保护令申请时要及时开庭审理,及时、高效、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如被申请人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继续殴打、骚扰或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视被申请人的行为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惩处。如构成拒不执行保护令裁定的,可根据法律规定程序,追究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Q《规定》的实施有怎样的社会意义?A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受到对方报复。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受害人便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最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选稿:常善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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