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危险”的芳香!6万瓶违规出口香水类货物被海关查获
文汇报2022-08-29 17:38:05
微信图片_20220722180838.jpg

7月7日,上海海关所属外高桥港区海关在出口货物中查获夹藏3.2万瓶未申报香水,被鉴定为第3类危险货物;10日,查获1.7万瓶申报为普通货物的香薰,被鉴定为第3类危险货物;25日,查获1.04万瓶违规出口的空气清新剂,被鉴定为危险化学品……7月以来,外港海关已连续在出口货运渠道查获5批违规出口香水类商品,共计5.94万瓶。“这些香水类商品被企业当作‘普通货物’申报出口。但经现场查验和上海海关工业品中心危险品实验室鉴定,发现这些货物全部为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 负责该类货物出口监管工作的外港海关查验二科副科长高博表示。

微信图片_20220726195517.jpg

“普通消费者很少将生活中寻常的香水、香薰与‘危险品’联系起来”,上海海关工业品中心所属国家化学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工程师赵颐晴介绍:“香水的主要成分为脱醛酒精、香精、少量的增溶剂、色素。香精是香水的核心部分,而酒精作为溶解香精的溶剂,其在香水中的含量可高达70-80%。酒精即乙醇,是一种易挥发、易燃的无色透明液体,闭杯闪点约为14℃,联合国将其划分为第3类易燃液体,且其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在我国按照危险化学品监管。由于香水中乙醇的含量很高,因此,香水也是易燃液体,在国际上运输按照3类易燃液体,联合国编号为UN1266,以Ⅱ类危险货物包装进行运输,属于我国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海关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等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对于进出口伪瞒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海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何易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