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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就能免责?切莫贪图一时方便就违法啊!
上海奉贤2022-08-30 17:06:53

近年来,南桥镇的环境面貌越来越干净整洁,市民的文明素养也不断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意识随之提高。然而,当大家为保护环境而努力付出的时候,有一小部分人却贪图一时方便随意乱倒垃圾,这不仅破坏城市形象,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让我们向违法行为说“NO”!

近期,光明村工作人员在巡查道路时,发现大量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被随意丢弃在光迎路南侧及望钱路周边的绿化带。

光迎路

望钱路

发现偷倒垃圾的情况后,巡查员们立即向光明村村委汇报情况。但由于该路段未安装监控,也鲜有人经过,调查一时陷入僵局。南桥镇行政综合执法队与村工作人员们一起查看了这两处路段进出口监控,并翻找偷倒垃圾内的重要信息,快速锁定了两家企业。南桥镇行政综合执法队与企业联系后,执法人员与村委会工作人员上门核实处置并确认绿化带内的垃圾确实出自该企业。

通过调查,两位企业负责人均表示这些垃圾是企业花钱让上门回收垃圾的人员处理的,自己对于垃圾处理人员的非法倾倒行为并不知情,自己也是接到城管通知后才刚知晓的,两位负责人觉得此事件应由垃圾倾倒人员负责而不是企业的责任。

执法人员向他们说明,公司应当对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自行妥善收集、运输或者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不应该找个人代为运输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同时,个人是不符合收集运输相关废物的资质要求,不能成为运输废物的合法主体。

所以企业将废物交给个人并不意味着已履行完毕自己的职责,其个人的行为应视为代该企业对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行为主体仍为企业,后果也应由企业承担。

最终,基于涉事企业对本次事件的配合程度,及时承认错误并改正,南桥镇行政综合执法队对两家企业进行了宣传教育,两家企业也补缴了各自的清运费用。

整改后

为防止偷倒垃圾行为再次发生,光明村在望钱路文耀路路口增设了太阳能监控,并加大巡查力度,在村域内其他相关类似路段的醒目位置也设置“禁止非法倾倒垃圾”警示牌。

普法小贴士

公司委托个人处理垃圾,其自身并没有倾倒垃圾的具体行为,是否要接受行政处罚?答案是肯定的。

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电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倾倒固体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将被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规范放置到指定点位上,或建筑垃圾投放箱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共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转自:上海奉贤)

作者:蒋依静 薛伟
选稿:张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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