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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推进被执行人死亡案件的执行?宝山法院这样做→
上海宝山2022-11-10 12:59:20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被执行人死亡,执行案件将如何继续推进?

就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中止执行程序、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制度设计,来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但司法实践中,申请人为应对程序变化需要投入相应成本,案件执行效率也将受到影响,且最终执行效果尚不可知。

如何在现有制度规定框架下推进被执行人死亡案件的执行,最大程度上实现执行效果与执行效率的统一,考验着法院的执行智慧。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执行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面临着这种情形,执行法官善用执行策略,突破执行困境,妥善执结此案。

本文作者

杨豪

执行局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案情介绍

李女士与张先生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末,张先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李女士借款19万元,后因张先生逾期未偿还借款,李女士向宝山法院起诉。

经审理,宝山法院于2021年11月判决被告张先生偿还原告李女士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

本案于2022年5月立案执行,执行干警拨打被执行人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但通过12368短信发送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显示均已电子送达。

在财产查控方面,被执行人张先生名下仅有两张作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保单受益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即保险理赔条件成就时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的人)。

另外经调查,张先生与保单被保险人(系张先生之父,同时也为投保人)、张先生之母林某还共同共有一处房屋。

执行困境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在权利份额划分明确前,法院无法直接处置该不动产。

此外,被执行人作为保单受益人,保险理赔条件成就之前,人身保险合同财产性权益并非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也无法进行强制退保、提取保单现金价值。

因而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直接进行处置。

执行突破

面对上述情况,执行干警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同时,考虑到保单被保险人生于1935年,年事已高,人身保险保单理赔条件有可能已经成就,如此,该保单现金价值将成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执行干警向相关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材料,冻结上述保单。

后经告知,保单被保险人(张先生之父)早在数年前就已去世。2022年5月,被执行人张先生也因病情恶化,病逝于家中,享年40岁。后张先生的母亲林某(上述房屋共有人)办理了保单价值提取业务,并已办理完毕。

执行策略

依据相关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将带来执行程序的变化,在此情形下,本案的执行程序将怎样推进?如何高效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呢?

1

核实死亡事实。

执行干警调取了被执行人死亡的证明材料,确认死亡事件的真实性,并查找到了被执行人母亲林某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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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

执行干警及时向申请人释明中止执行程序、变更被执行人继承人为新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程序变更、执行期间变长表示担忧。

3

多次沟通,释明法理。

执行干警认为被执行人家属将是本案的突破口,为此,执行干警迅速联系了林某,希望林某能够代去世的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一开始,林某以“对借款真实性表示怀疑、此事与她无关”为由,不愿配合案件调查、执行。

执行干警予以告知被执行人虽然去世,但所欠债务并非不用归还,被继承人的遗产仍应用于清偿债务,法院也已查封被执行人遗留下来的房屋,日后将会进行处置。

经过多次耐心沟通,见林某态度变得和缓,承办人告知其可让家人陪同前来法院,一同处理本案。林某表示被执行人的哥哥张某可以协助处理,辗转联系,终于商定时间让张某与林某前来法院进行执行谈话。

2022年7月,执行谈话当天,执行干警向林某、张某出示了本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告知其案件真实性,与此同时,还了解到被执行人的患病经过并对林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遭遇报以同情。

“债务人所欠债务并不会因为其去世就消灭,遗留下来的房屋份额(债务人的遗产)有待继续执行。而林某作为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可能会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到那时会更加影响你的生活。”

执行结果

经过谈话沟通,被执行人家属态度有了明显转变,表示愿意按照判决书的规定代为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经过协商调解,申请人也作出一定让步,自愿减免相应利息,双方达成还款方案。

最终,被执行人家属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了涉案的19万元借款,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家属为医治被执行人负担了高昂医疗费的情况,免除了案件的执行费,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发现被执行人死亡的事实后,首先,法院应核实死亡事实,如需要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其次,由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变更被执行人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再次,法院根据有无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等因素决定是否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最后,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事件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办案过程中可能不能第一时间发现该情况,造成执行过程中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之,不同的被执行人具有不同的财产状况,使得执行环节中能否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法院应当依法、迅捷、细致地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有策略地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详情,才能更好地应对上述情况,最大程度优化执行效果和执行效率。

(来源:上海宝山)

作者:杨豪
选稿:张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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