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2022年贵州省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第三批)公布
中国质量报2022-11-22 19:54:1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以来,贵州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立足贵州省实际,强化责任担当,以侵权假冒多发的领域和产品为重点,深入推进各领域各行业专项治理,侵权假冒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市场营商环境持续好转。

截至2022年10月底,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共计立案查办侵权假冒案件6024件,罚没金额3199.67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58件。全省公安机关共计破获侵权假冒案件449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43人,涉案金额65527万元。全省检察机关共计批捕侵权假冒相关案件67件,批捕102人,起诉案件93件,起诉157人。全省审判机关共计受理案件178件,审结案件129件,判决人数253人。现公布2022年贵州省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1:贵州省“12·21”特大网络制售假酒案

2021年12月21日,在省“双打”办统筹调度下,省公安厅、贵阳市公安局、清镇市公安局三级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成功破获清镇市“12·21”特大网络制售假酒案,挖掘出以王某兵、江某波、孟某成、李某明等犯罪嫌疑人为首的特大网络制售假酒团伙32人。经过长达半年的苦心经营,该案于2022年5月12日成功告破。

经查,王某兵、江某波、孟某成等人在安顺市普定县、贵阳市云岩区、安徽省合肥市、广东茂名等地生产假冒知名白酒通过网络推广平台销售。本案共查获假冒知名白酒1500余瓶,收缴生产、包装工具、包材及基酒若干,涉案金额1.1亿余元。

犯罪嫌疑人江某波、陈某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兵、叶某江、叶某新、练某豪、李某明、江某河、孟某成、刘某、胡某、李某伟、伍某凯、张某桃、张某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2: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云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1年10月20日,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查获李云德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上述公司所有四个注册商标,制造“习酒窖藏1988”“茅台内供”酒等假冒侵权白酒,销往全国各地。

李云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云德提起公诉,2022年5月10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云德作出判决。

案例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远贵、李宇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2年6月13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接到检察院对被告人李远贵、李宇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未经“马爹利”“芝华士”“轩尼诗”“麦卡伦”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2年7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案例4:贵阳市贵安新区海关查处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案

2022年3月,贵阳海关所属贵安新区海关依法对当事人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一票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以无品牌申报的手机壳标有“Apple”图形标识。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该手机壳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出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贵安新区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黔西南州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查处王卿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4月12日,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据公安机关转办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王卿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先后在长沙保利影城、兴义市上影梦乐城影院盗录电影《赤狐书生》《沐浴之王》,并将盗录电影转卖给他人进行播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贵州佳年红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大豆种子案

2022年4月21日,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反映,称当事人贵州佳年红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种子。经查,当事人采购无标签的大豆种子进行销售,并在大豆种子包装上擅自张贴自行采购的“安豆10号”标签进行销售。该种子经“安豆10号”产权单位安顺市农业科学院鉴定为假冒种子,涉案金额25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犯罪,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