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法治课|吴亦凡强奸罪判刑为何超十年?聚众淫乱罪为何量刑较轻?
澎湃新闻2022-11-25 20:52:01

图片来源:网络

强奸罪、聚众淫乱罪,艺人吴亦凡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两个刑事罪名。法院以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11月25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号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此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

吴亦凡为什么被一审判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如何执行?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相关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附加驱逐出境:须在我国境内服刑期满后才实施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对吴亦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附加驱逐出境”是什么意思?有网友发出疑问:判决之后,吴亦凡是不是直接被赶到国外去,不用在国内坐牢了?

“对于吴亦凡这种情况,附加驱逐出境的话,是必须在中国境内服有期徒刑满了后,再驱逐出境。”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付其运向澎湃新闻表示。

据法院公布的信息,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官员旁听了此案的一审宣判。根据媒体此前的公开报道,吴亦凡出生于广东省,少年时期曾随家人移民加拿大温哥华。

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付其运介绍,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分子从我国境内驱逐到我国境外的一种刑法处罚,“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付其运说,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是针对犯罪的外国人的刑罚。对于具有我国国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并不适用“驱逐出境”。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

其中,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犯强奸罪为何判刑超十年?法院认定其强奸妇女多人

根据一审判决,吴亦凡被判构成两个刑事罪名: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其中,犯强奸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为十一年六个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刑罚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吴亦凡犯强奸罪,为何判刑超过十年?

“根据公布的情况,吴亦凡强奸妇女多人,这种情形适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智锋介绍,根据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多人的,判处的有期徒刑为“十年以上”。

据法院公布的信息,经审理查明,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此外,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聚众淫乱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对吴亦凡犯聚众淫乱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为一年十个月。陈智锋律师认为,这一刑罚在“五年以下”的量刑范围内相对较轻,由此可判定,参加此案中聚众淫乱活动的两名女性,应该不是未成年人。

11月25日对吴亦凡宣判的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法规规定,吴亦凡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的十日内提出上诉。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