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明朝抗倭英雄墓碑受损周边环境堪忧,上海崇明检察院做了这些事
澎湃新闻2022-12-13 20:02:00

在对崇明地区的红色历史文化遗产和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保护情况进行排查中,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作为崇明区仅有两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坐落于长江大堤附近的唐一岑墓及周边环境保护不善。

刻有“唐公一岑之墓”的墓碑碑体(雍正款)、刻有唐一岑事迹的墓碑碑体(乾隆款)整改前。本文图片均为上海崇明区检察院 供图

整改后。

12月1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崇明区检察院获悉,日前,该院通过对唐一岑墓保护不善公益诉讼案的办理,推动制定了《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构建文物保护长效机制。

立案审查

根据《明史》记载,明嘉靖年间崇明县治新迁,倭寇来犯,县令唐一岑率众奋起抵抗,以身殉职。为了表彰他的功绩,嘉靖帝敕赠唐一岑为光禄少卿,安葬在崇明,并为其筑墓建祠。

唐一岑墓历史上因潮水侵坍,历经多次迁建,抗日战争时期,日军更是将墓碑推倒于地。唐一岑墓见证着崇明岛的历史变迁,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

唐一岑墓四周墙体整改前。

整改后。

然而,检察官在现场调查时发现,墓园内刻有“唐公一岑之墓”的墓碑为雍正年间所立,另有一方刻有唐一岑事迹的石碑为乾隆年间所立,两块石碑碑体存在开裂、缺损,墓前由赵朴初先生题写的墓碑也存在裂纹,并且墓碑上的文字也疏于保养,油漆剥落。另外,墓园内北侧、西侧部分墙体墙皮脱落。调查中,办案人员还发现墓园周边环境也让人堪忧,墓园附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建材堆场,扬尘问题也比较严重。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探索开展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因此,崇明区检察院对唐一岑墓保护情况立案审查。

制发检察建议

崇明区检察院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磋商并了解到,由于编制人员不足,文物主管部门仅安排一名聘用人员对墓园进行日常管理,没有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和保洁人员。针对墓园疏于管理、石碑年久失修等问题,崇明区检察院向文物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石碑损毁情况进行进一步评估,并制定修复方案,同时加强对墓园内环境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唐一岑墓内环境整改前。

整改后。

随后,文物主管部门邀请专家对唐一岑墓的修缮问题进行论证。本着文物修复修旧如旧、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尊重文物原有风格、手法、保持历史风貌的基础上,对“雍正款”“乾隆款”墓碑碑体外加装了防护罩,以阻止其进一步风化。同时,邀请专家对部分当代碑刻进行修补,针对油漆剥落的情况也重新补色。

周边建筑公司建材堆放及扬尘等问题,则需要属地镇政府予以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检察官发现,有扬尘问题的建筑公司建材堆场,虽然距离唐一岑墓比较近,但是并不在唐一岑墓建设控制地带。检察官分析现场情况,要通往唐一岑墓,必须经过该建材堆场。该建筑堆场每天有大量的土方车、搅拌车等大型工程车辆出入,导致道路损毁严重,扬尘问题也比较严重。虽然建材堆场不在控制地带,但是对唐一岑墓地环境造成实际影响,也不利于群众前往墓地参观吊唁。因此,办案人员与建筑公司所在的属地镇政府进行了沟通磋商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属地镇政府督促该建筑公司对建材堆放及扬尘等问题进行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属地镇政府对该建筑公司堆场扬尘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很快对堆场内黄沙、石子等建材用薄膜进行覆盖,还修复了被损毁的道路。

合力出台规定

在办案过程中,崇明区检察院就崇明地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建议文物主管部门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可以提供法律方面的协助支持。文物主管部门也作出积极回应。

崇明区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专业优势与文物主管部门的文物保护专业优势,共同启动前期调研工作,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总结提炼各地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于2022年9月,推动制定了《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区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对崇明地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意见建议,为崇明地区文物管理和执法工作补强依据和标准。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