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哈佛名誉教授:国会建议司法部起诉特朗普,这违反美国宪法
观察者网2022-12-22 07:58:53

美国国会调查2021年1月6日国会山骚乱事件的特别委员会(下称“特别委员会”),近日投票通过“刑事转介”(criminal referral),建议司法部向前总统特朗普发起多项刑事指控。(“刑事转介”实为象征性举动,并不要求美国司法部必然采取行动,起诉与否最终由联邦检察官决定——观察者网注)。基于至少两个理由,这一决定从字面意义和法律精神上,都构成对《美国宪法》的违背。

首先,《美国宪法》第一条授予国会“全部的立法权”,也仅限是“立法权力”。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起诉权被授权由行政部门独占,通过其下属的司法部行使。国会无权对特定个人发起起诉转介。这已经超越了国会基于宪法的职权。

特别委员会副主席、共和党众议员利兹·切尼,是特朗普的“老冤家”

其次,宪法明确否决了国会通过任何“掳夺称号法案”(bill of attainder)的权力。

在美国独立前,英国议会能通过此类法案,点名道姓地起诉个人。《美国宪法》禁止国会这么做。国会的权力仅限于通过普适性法律,这些法律再通过司法部与陪审团制度,作用到具体个人身上。一个国会委员会公开投票,点名道姓地建议起诉某个人,这违反了《美国宪法》中明确禁止国会法案起诉个人的精神。

在分权制衡的体系下,国会要想直接起诉个人,只有一种情况例外。《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五款授权国会“通过适当的立法来执行”该修正案的条款,包括:对任何参与了针对美利坚合众国“叛乱、谋反、资敌及通敌行为”的个人,掳夺其担任的联邦政府公职。第三款则规定,只要获得参众两院超过三分之二的投票,国会就有权“撤免无法履行职务者”。

这是一项限制非常严格的授权,本意是针对美国内战时期的南方邦联叛军,因为第五款明确提到了“任何奴隶的损失与解放”。然而,就算能够认定该条款适用于2021年1月6日发生的事件,特别委员会近期的刑事转介决定,也不是基于第十四修正案做出的。事实上,该决定在《美国宪法》中找不到任何依据,因为根本没有条款能够为其提供授权。

司法部会礼貌地接受转介决议,然后将其放进卷起来的卷宗,堆在地上。司法部已经指派了一名特别检察官,他正在进行全面的、也希望是客观公正的调查。司法部现在真的不需要来自国会的刑事转介,也不应对这一举动予以任何关注。

特别委员会由来自民主、共和两党的“袋鼠”议员组成(“袋鼠法庭”在美国俚语中形容临时私设、不遵循司法原则、已提前得出结论的法庭审判——观察者网注)。其中两名共和党议员还是由民主党人所挑选。众议院共和党领袖原本指派的代表,被议长南希·佩洛西以“违反众议院代表的传统”所否决,共和党人干脆不再指派代表,民主党干脆自己去选人。

这些委员会成员,都在为一场单方面主导的调查,出台的报告与刑事转介打掩护。整个委员会的工作流程,更像一场作秀式的判决——通过巧妙地呈现视频来完成——而非严肃的、为推进立法所进行的听证活动。民主党就像在还原上世纪五十年代的麦卡锡主义,那时候普通公民在听证会上被点名,然后就上了黑名单。

这个所谓的“特别委员会”,只不过是(民主党)以“拿下特朗普”为目标,宁肯无视宪法与法制种种制衡的努力之集大成者。提交刑事转介当然可能不意味终结,毕竟,司法部任命的特别检察官总是有可能提起公诉。可就算他这么做,也不是因为来自国会的决议,而是由于司法部的独立调查,发现了特朗普涉嫌刑事犯罪的关键证据。就算特别检察官提起公诉,我希望也是因为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基于司法部的标准与优先考虑,在充分审慎的情况下决定起诉,而不是因为民主党在两党斗争中所占的优势。

美国司法部长加兰上个月宣布任命特别检察官史密斯,处理对美国前总统特朗普的调查

指控一名总统大选参选人涉嫌犯罪,其严重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当这位候选人的竞争对手,是掌控司法部人事的现任总统。如果取证和调查过程没能做到适当且公正,我们就会沦落到“香蕉共和国”的政治水平。正如一位南美独裁者曾经说过:“对我的朋友就是一切(都可以);对我的敌人就是法律至上!”

如果既要指控特朗普,又要尽量显得不是在搞党争,那么国会这个不明智的决议,只会让一切变得更困难。特别委员会出具的报告与刑事转介,将会玷污特别检察官的最终决定。即便这不符合事实,许多美国人也会坚信,特别检察官的最终决定受到了那个腐败委员会的影响。

这是一次深刻教训,提醒我们分权制衡处于美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中心地位。这也是一次重要的提醒,为什么国会下设的委员会,不应该参与起诉决定与刑事转介的程序。

选稿:李婉怡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