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关于武汉市武昌区秦小串麻辣料理餐厅使用的一级大豆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报2023-01-05 19:37:2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image.png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武汉市武昌区秦小串麻辣料理餐厅使用的一级大豆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9月6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武昌区秦小串麻辣料理餐厅使用的一级大豆油(食品名称:一级大豆油、商标:玉树+字母+图形、规格型号:20kg/桶、生产日期:2022-08-25、抽样日期为2022-09-06、样品数量1kg、抽样基数:20kg)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抽检批次一级大豆油过氧化值项目mmol/kg(标准指标≤5.0,实测值:6.1)不符合GB/T1535-2017《大豆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 12022I530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检查基本情况。经核查,上述抽检批次的一级大豆油系当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从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海鲜A区519-521号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凯畅食品调料商行购进,购进数量1桶,20kg/桶,进价228元/桶,购进货值228元。除抽检用了1kg外,其他19kg一级大豆油主要是用于员工餐炒菜使用,有的用于给火锅的肉类菜品刷油使用,本局于2022年10月10日到当事人餐厅送达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查时,该抽检批次一级大豆油已使用完。涉案1桶(20kg/桶)一级大豆油按进价计算货值金额为228元。

另查,据当事人陈述,2022年8月30日,购进抽检批次一级大豆油时查验该批次武汉长江沙鸥植物油有限公司油脂检验报告单,过氧化值(mmol/kg)检验结果1.4,符合一级质量指标,该抽检批次一级大豆油不合格的原因系餐厅员工疏忽直接存放在餐厅厨房火炉旁边,未按照该批次一级大豆油标签标注贮存条件“避光、阴凉及干燥处”储存。当时武汉8月至9月天气温度很高且厨房温度更高,导致该批次一级大豆油抽检时过氧化值(mmol/kg)为6.1,不符合GB/T1535-2017《大豆油》一级质量指标要求,但过氧化值(mmol/kg)6.1符合GB/T1535-2017《大豆油》三级质量指标(按照GB2716执行)。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抽检批次一级大豆油依据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过氧化值(g/100g)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0.25,过氧化值的单位换算:当以g/100g表示时,6.1mmol/kg=6.1/39.4g/100g≈0.15g/100g,符合GB2716-2018过氧化值(g/100g)≤0.25的标准。            

还查明,当事人查验留存了抽检批次一级大豆油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凯畅食品调料商行送货单、武汉长江沙鸥植物油有限公司油脂检验报告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该抽检批次一级大豆油已食用完,无法召回。

(三) 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的抽检批次大豆油购进时符合一级标准,引起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将购进抽检批次大豆油直接存放在餐厅厨房火炉旁边,未按照该批次一级大豆油标签标注贮存条件“避光、阴凉及干燥处”储存,从而导致其使用的抽检批次一级大豆油质量等级为三级,与其购进一级大豆油时标签标注的质量等级一级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使用食品原料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3〕1号。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