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贵州公布6起医疗美容行业整治典型案例
贵州市场监管2023-01-06 21:25:36

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全省有关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1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检察院、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共同发布贵州医疗美容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一、贵州省六盘水华美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贵州省六盘水华美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展示其获得“受消费者信赖医美品牌”“安全信用认证机构”“中国医疗美容机构评价等级(整形类)AAA”“达拉斯综合鼻满意单位”“2019年度十佳满意医美机构”“最受欢迎整形美容医院”等荣誉资质牌匾和“华美整形与亚洲多位知名顶尖整形美容专家共同组建了代表亚洲最高水平的亚洲整形梦之队”字样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2022年9月,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陈某甲、陈某乙非法行医案

2018年初,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医贝施皮肤管理中心美容店。同年3月,陈某甲安排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在医贝施皮肤管理中心对被害人田某先后四次进行隆鼻手术,导致田某面部毁容和鼻孔变小。经鉴定,田某系隆鼻手术后遗留双侧鼻翼、鼻尖软组织缺失属八级伤残,因行隆鼻手术致双侧鼻翼部分缺失、鼻尖缺失、鼻中隔外露,属重伤二级。

2022年10月8日,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以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审查起诉,11月7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造成田某八级伤残应处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损失30万元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陈某甲、陈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因该案手术麻醉药品系紫云自治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狄某某非法提供,11月18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狄某某涉嫌违纪的线索移送给紫云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12月2日,紫云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狄某某作出党内警告处分。

三、贵州禾美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案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案源线索,对当事人贵州禾美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医师行医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

2022年9月,安顺市西秀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都匀市美度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案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都匀市美度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发现其经营的标示为爱美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标签要求贮存条件为“避光、2-10°C,禁止冷冻,避免阳光照射”,但当事人仓库的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为30°C。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022年11月,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七星关区利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七星关区卫生健康局在对当事人七星关区利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使用了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022年9月,七星关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兴义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兴义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美 团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店铺主页内发布有“腰腹/大腿环吸☆精细吸脂瘦身 快速去脂 要瘦要有料”等含有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2年3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