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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网站2023-01-11 16: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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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5月10日,当事人会同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翔安区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翔建〔2019〕45号),其中,第三条要求限额以下工程“单位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本区企业”;第五条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具备资格条件“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翔安区的企业且为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当本区企业具备前述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放宽为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企业”;第六条规定“限额以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优先选择本区企业或在本区设有工商注册分支机构或有区内招标项目代理经验的代理咨询机构”等。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的市场主体,影响区外具备资质和工程建设能力的市场主体,在同等市场条件下进入翔安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发包方式进行进一步调整规范,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废止原文件,重新印发新文件,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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