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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1号)
中国质量报2023-01-20 18:52:2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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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1号)

2022年11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壶天镇壶天振兴连锁超市永盛店销售的芹菜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宁哥水果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检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大众食堂使用的小米辣经抽检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使用的腊肉经抽检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4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芹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领取到湘乡市壶天镇壶天振兴连锁超市永盛店销售的芹菜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A2220397541124010C后,立即确定我局壶天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8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芹菜是2022年9月28日从娄底市娄星区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10斤,购进价格为3元/斤,购进金额合计为30元,截止到现场检查之日以10元/3斤的价格销售了5斤,货值金额16.65元,获利1.65元;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5斤,货值金额25元,获利10元;总计货值金额41.65元,共获利11.6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65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11.65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食品生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宁哥水果店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2430381570813514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10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的生姜是2022年10月10日从湘乡市新湘路农贸市场其志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12斤,购进价格为4.5元/斤,以6元/斤销售,截止到现场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72元,获利18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购进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其情形符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不合格食品小米辣及腊肉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大众食堂使用的小米辣及腊肉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2430381570813610及№: XC22430381570813606 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10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小米辣是2022年10月12日从湘乡市望春门潘止林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8斤,购进价格为5元/斤,购进金额为40元,主要用于制作菜品时作为配料使用,截止到2022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购进小米辣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快速检验报告单复印件、购进票据以及采购进货台账。当事人使用的腊肉是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自己购买了30斤五花肉用于熏制腊肉,其方法为先用100克/10斤食盐的比例进行腌制两天,晾晒1天使其风干水分,用自家米糠熏两天,在熏制过程中未使用亚硝酸盐,熏干后共计制作腊肉成品18斤,制作成本35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熏制腊肉的过程中,未使用亚硝酸盐以及含有亚硝酸盐的其他添加剂,但在熏制腊肉过程中肉里面蛋白质中的氮元素经过微生物代谢之后会产生亚硝酸盐,所以当事人熏制的腊肉在抽样检验中检验出含有亚硝酸盐。亚硝酸盐是肉类制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用于腌腊肉制品生产加工中亚硝酸盐使用量和残留量。当事人熏制的腊肉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实测值为3.0mg/kg,符合GB207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小于等于30mg/kg的标准,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当事人熏制的腊肉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虽然当事人属于餐饮服务单位,但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亚硝酸盐,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不成立。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确保食品安全使用。

2、遵守行政管理秩序,规范经营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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