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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的细节|穆光宗:四川放宽生育登记限制,最终指向生育权利的回归
澎湃新闻2023-02-02 19:22:40

【编者按】

2022年,我国人口“负增长”的靴子终于落下。在生育率长期走低的大背景下,此走势并不让人意外,然而应对已更为吃紧。低生育是个千千结,但务必要解,它关乎每一个人的幸福与希望,也系于社会发展的活力与动能。基于此,澎湃新闻推出“生育的细节·构建生育友好”专栏,特邀人口领域的知名研究者就生育话题发表观点,抽丝剥茧,共同求解。

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2月15日施行,该新政重点有二:一是生育登记取消了是否已婚的前置条件,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举凡生育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其引发热议的大背景是,2022年,我国61年来首次出现人口负增长,这拉开了人口将长期缩减的历史序幕,生育率过低、少子化老龄化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切,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呼声越来越高。

人口是“国之大者”——正如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孔德所言:“人口即命运”。在全国首次出现人口负增长后,四川《办法》对全国具有一定的风向标意义,此举有助于更好地还权于民和保障国人的生育权益。

笔者认为,作为四川省级层面的生育新政,《办法》在回归和保障权利方面有如下意义:

其一,通过取消婚姻前置条件,可以保障人类个体(通常为女性)的生育权。优化生育政策,一个重要的方向是增强其包容性和人文关怀。时代的进步要求我们越来越重视个体的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母亲权和亲情权。在婚姻家庭日趋脆弱的时代,也要尊重单身女性做母亲的权利,譬如通过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实现做单身母亲的权利与愿望。《办法》就是承认了婚姻和生育分离的事实以及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的法理,作了与时俱进的适应性调整,也方便了生育服务。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亦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个“公民”的范围显然包括单身女性在内。四川新政从法律层面保障了那些有能力和意愿独立抚养孩子的女性享受生育的权利和福利。

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和婚前性行为更为普遍地出现,婚姻不再完全是生育的前置条件,不论婚否,女性作为生育的母体都应该享有个人生育权。

其二,通过取消生育数量限制,彻底还生育权给家庭,这有利于保护生育的多样性,挖掘生育潜力,提高平均生育率。在一个社会中,总是有个别家庭崇尚多子多福,政策也应当包容多子生育,这在低生育时代尤为必要。

其三,承认非婚生子的事实,保护了非婚生育子女的生命权和生存权。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原子化倾向已十分普遍和明显,现实生活中相当数量的“非婚生育”现象,证明婚姻与生育行为已经存在分离趋势。随着女性的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单身母亲、单亲家庭也越来越多。

根据经合组织2018年数据,欧盟国家非婚生育子女占新生儿比例是41.3%,法国更是高达60.4%。比较而言,东亚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保持得更加完整和有韧性,像日本、韩国只有2.2-2.3%,中国传统文化向来重视婚姻家庭,非婚生育占比应该不会高于日韩水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未婚先孕和非婚生子都需要文明社会给予包容对待。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并不等于是鼓励婚前生育,而是为了让非婚生子女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和婚生子女一样被同等对待和保护。这对于解决历史留存的“黑户”人口问题也有重要意义。

其四,保护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是人类健康的基石。事实是,一方面已婚生育率逐年下降,另一方面未婚人群存在相当数量的人工流产。

现在婚前性行为明显多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未婚先孕和人流也随之增多,社会上一些机构受利益驱动宣传无痛人流误导了少男少女们,不少人对人工流产对生殖健康的伤害缺乏起码的认知。生物学意义的生育力在暗暗流失,进而导致不孕不育症发生率不断趋高,这是不能不警惕的!

早在1950年代,《新人口论》的提出者马寅初先生就明确反对人工流产,主张大力宣传避孕。当年,马寅初谈到他对刮子宫和人工流产的看法时如是说:“邵力老(注:指著名民主人士邵力子先生)赞成,我可反对。这对母亲的身体影响很大。”他还说:“提倡人工流产就会冲淡迟婚的宣传,男性觉得反正可以刮子宫,就更无顾忌了。”马寅初无疑看到了人工流产对女性健康的负面影响,这也是马老一再强调避孕节育重要性的意义所在。

人工流产毕竟是末端治理,是逼不得已的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当然,可以保留和包容人工流产技术,但对随意的态度和滥用的行为却要给以反对和阻击。

需要看到的是,有些人未婚先孕后,因政策和社会的不包容而被迫引流产。有了四川类似政策的包容,就可以给准母亲、未婚先孕女性更多的考虑空间,也许可以让不得已的流产不再发生,让女性对自己的健康有自我负责的选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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