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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北京分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报2023-02-06 17:12:2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近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销售的婴儿手口柔湿巾为不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销售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商品为幸福未来80片婴儿手口柔湿巾(规格型号200mm×150mm×80片 货号:XF0022),该批次商品是2022年5月23日、6月16日先后两次购入,每次进货均为24包,共48包,进货价格均为9元/包。该批次商品2022年8月份之前售价16.80元/包,售出11包;2022年8月份以后售价11.80元/包,售出21包(含抽检样品)。备样商品8包、未售出商品8包共16包均退货给供货方北京金明发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次商品货值金额16.80元/包*11+11.80元/包*(21+8+8)=621.40元,违法所得为(16.80-9)*11+(11.80-9)*21=144.60元。2023年1月16日调查终结。

该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公司罚款434.98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44.6元;同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多次违法违规被处罚

天眼查信息显示,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企业架构显示,该分公司为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后者成立于2004年4月,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清雨。

查询天眼查还发现,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此前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去年8月,该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被罚款10500元。

2021年10月,该分公司被罚款52000元。处罚事由:经对当事人询问及当事人提供的收入库单、退货出库单、前台销售明细查询单及供货商资质显示,该批次产品当事人以每支3.50元的价格购进了25支,以每支5.00元的价格销售了16支,其余9支均做了退货处理。总计货值金额为125.00元,违法所得80.00元。当事人承认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违法事实。同年6月18日,该分公司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被罚78元;5月8日,因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被罚款51000元;4月12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相关规定被罚款60000元;1月4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分别被罚1440元和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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