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东方快评丨“看电影需租购3D眼镜”须合力纠偏
东方网·东方快评2023-02-07 10:20:25

今年春节档电影市场火热,但也有一些消费者在观影时发现,看3D电影时,有些影院并不提供免费的3D眼镜,需额外购买或租赁。记者在网络投诉平台上发现,针对影院没有免费提供3D眼镜的投诉达到244条。其中,2023年1月的投诉量,较12月份投诉量环比增长126.6%,占到总量的15%。(2月6日《央视财经》)

刚刚过去的电影春节档,“看电影需租购3D眼镜”的话题引发热议。一些影院要求,观影者自带3D眼睛或在影院进行购买,还有些影院虽然提供免押金的3D眼镜,但消费者需要支付租金。对此,不少消费者提出质疑。

电影院不提供免费的3D眼镜,无非是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对于重复使用的3D眼镜,影院需要安排专人进行消毒擦拭,费时又费力。与之相反,让消费者购买或租赁3D眼镜,不仅可以节省影院的工作量,还能带来额外收益。在疫情导致电影院线普遍亏损严重的背景下,这无疑颇具诱惑力。

然而,电影院的小算盘打得哗哗响,看电影需租购3D眼镜的做法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3D眼镜作为观看3D影片的基本条件,是观影服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支付票价购买了3D电影观影服务,影院理应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服务,包括开放3D影厅,提供3D眼镜等。影院要求消费者租赁或购买3D眼镜,属于将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有违法律规定和契约精神。

事实上,早在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官微就曾公开指出,“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呼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影院此类行为的监督执法,纠正此类“霸王条款”。然而,这一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甚至呈现出“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越来越多的电影院纷纷仿效,不再像以前一样主动提供免费的3D眼镜。

看电影需租购3D眼镜的是非对错不难判明,关键是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形成合力,予以纠正,不能坐视影院的“集体无意识”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首先,有关部门应对电影院经营者进行约谈,阐明法律规定。对于整改不力、我行我素的影院经营者,可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其次,消费者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较真维权。前不久,就有重庆网友发帖称维权成功,在12315投诉“被买3D眼镜”后,影院很快就退了钱。这种做法值得其他消费者借鉴。消协、检察院等部门,也可以针对这一现象依法开展公益诉讼,为消费者维权撑腰。

此外,各地电影行业协会应主动履行职责,引导影院打消出租出售3D眼镜牟利的歪脑筋,回归到依法诚信经营的正道,真正通过优质服务来留住顾客、创造利润,进而通过消费者的用脚投票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张涛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