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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分手后骚扰?就业性别歧视?这部法律为“她”护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03-09 10:23:05

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一部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备受瞩目,该法自草案修订阶段就已征得30多万条公众意见,背后正是新时代下的女性勇于发出“她”的声音,彰显“她”的态度。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对妇女权益进行保障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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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不妨结合具体案例来看,该法律修订后女性在生活中会感受到哪些可喜变化?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再扩大

释法案例

小风与大雷原系恋人关系,双方本幸福地共同居住生活。然而,在相处过程中因琐事引起的争执,大雷便出手殴打小风,导致小风头皮裂伤和血肿。小风难忍委屈向大雷提出分手,并搬离了共同居所。分手后,大雷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小风新住所和工作单位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小风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大雷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小风仍然担心大雷继续骚扰,便鼓起勇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释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首次被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在许多司法实践中,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明确针对恋爱关系终止后或离婚后妇女受到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论是正遭受侵害的妇女还是即将面临遭受侵害的妇女,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见,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同时也不再以婚姻、家庭或者共同生活作为判断适用的标准,使广大遭受侵害的妇女们多了一条维权渠道。

(二)在劳动就业中消除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女性在职场面试中,除工作岗位相关问题,最为频繁被问及近期有结婚打算吗?结婚后会马上要孩子吗?即便已然升级为妈妈的女性也难逃被问到会有生二孩的打算吗?亦或是委婉地提问家庭和事业哪个更为重要?

相比之下,男性便不会有回答这些问题的顾虑。诚然,许多固有的观念认为女性因为需要生育、照顾家庭便很难花大精力投入在事业工作中,这也导致了单位考虑到用工成本偏向选择男性,或者在得知女性怀孕后不想承担薪资成本,甚至不惜冒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开除女职工。

释法案例

2018年10月小风入职某公司并签署了为期限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月小风怀孕,2020年9月小风开始休产假。公司在小风休产假期间未向其发放工资,并且告知小风劳动合同在10月到期后,不再续签。小风经与公司沟通无效后,只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赔偿损失。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本案中小风在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用人单位在小风产假期未满,便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小风主张支付赔偿金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律师释法

本案系依法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考虑到女职工的生理、社会角色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不乏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偏见,认为孕、产妇可能会因家庭负担的加重而对正常履职产生影响,因而寻找借口辞退处于孕、产期的女职工,这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的法律规定相悖。

在此,我们鼓励广大女性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三)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联名登记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司法实践中,由于限购政策、贷款要求等原因,许多妇女基于传统观念选择将房产只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这将增加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难度。即便证明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旧存在着女方权益被侵害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制度规定,若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出售房屋,买房人如果以合理价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该房屋,其购房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在此情形下,一旦女方发现了夫妻共同财产被男方卖掉,将无法追回房产,只能向男方追索售房款;如售房款已被转移或者挥霍,追回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至此,女性可通过联名登记权制度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对内对外均保持一致,最大程度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防范丈夫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也为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防患于未然。

(四)实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释法案例

2023年1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件原、被告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相处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现双方感情冷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闵行法院向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2023)沪0112民初1号】。这也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上海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律师释法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顾名思义,就是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向人民法院作出报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至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被确立为法定义务,此项做法的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发生。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进行少分或者不分。

对于“全职太太”而言,进行离婚诉讼时,终于可以不必担心自己不清楚丈夫收入情况及是否隐匿转移财产了。

一名女性成长需要乘多久风破多少浪?教育、事业、家庭、婚姻、生育每一关都非易事。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回应了社会关切的女性问题和主要矛盾,聚焦男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关注妇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等方面,建立了与时俱进的约束新机制,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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