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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之城”被抄袭?城市标志性雕塑不能“拿来主义”
东方网·东方快评2023-03-29 10:58:31

“胜利之城”是石家庄市区大型城雕,于2011年7月1日亮相。然而将近12年过去了,雕塑设计者、著作权人方昕通过网络图像搜索发现,与“胜利之城”高度相似的9座雕塑作品成为了城市地标或景区景观。方昕告诉记者:“这些高度相似的雕塑作品,从截取作品元素到1:1模仿,各种制作手法都有。整体上看,这些山寨雕塑也在互相抄袭。”(据3月27日上游新闻)

雕塑作品属于艺术作品的一种,因其立体性和直观性,深受城市和景区美化的欢迎。不少雕塑作品成为了城市的标志性建筑和网红打卡地。但令人遗憾的是,有关大型雕塑山寨、抄袭的争议也时有发生。

“胜利之城”本来是石家庄的标志性建筑,体现的是石家庄特有的历史记忆和特色。对“胜利之城”的雕塑作品进行简单的模仿和山寨,虽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使用者对“胜利之城”这一作品的认可和肯定,但这种“拿来主义”却涉嫌侵犯“胜利之城”创作者的著作权。

雕塑作为一种以立体表现形式的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样受知识产权的保护。雕塑设计者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等著作权。如果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对雕塑作品进行复制、展览,就很有可能会侵犯雕塑作品的著作权。

雕塑作品究竟是否侵犯原创作者的著作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要确认原创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另一方面还要确认雕塑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实践中,法院对雕塑作品间涉嫌侵权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对“接触”的认定而言,原告只需要证明其作品完成于被控侵权作品之前,且被告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即可。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则要将公有领域的表达排除在外,重点关注被诉侵权品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同时,判定“胜利之师”是否构成抄袭,还应考虑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的艺术作品的再使用并不必然构成合理使用。从“胜利之城”被抄袭使用的情形看,虽然多是用于革命纪念馆、城市公共场所,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但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其实在“胜利之城”被抄袭复制之前,也有类似城市地标雕塑被侵权的先例。兰州市的地标性建筑“黄河母亲”,曾被陕西合阳、山西大宁、山东滨州等地山寨,雕塑家何鄂为维护著作权,多次拿起法律武器对簿公堂,最后侵权雕塑被迫拆除。这种维权之举虽然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但从捍卫知识产权的角度,这种官司应该打也值得打。

城市大型雕塑被复制模仿,不是创作者的荣耀,而是对创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即使这种模仿和使用不是用于商业目的,而是公共场合展出。大型雕塑作品侵权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是对于此类特殊艺术品的著作权存在模糊认识,对合理使用在理解上也存在偏颇。另一方面则体现出不少地方对城市雕塑建设缺乏正确的认知。城市雕塑应该展现自身形象,凸出地方特色,而不能直接采取拿来主义。否则就会造成城市文化趋同,雕塑缺乏个性。

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要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机制,对于存在抄袭模仿、低级趣味等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专家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如此之多的“胜利之城”,甚至于山寨者之间互相抄袭,这样的事儿还是越少越好。

作者: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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