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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朝阳太阳宫分公司被罚5000元 今年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已收两罚单
中国质量报2023-04-25 16:34:4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太阳宫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从阿几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以18.08元/包的价格购进了20包“阿几米”彩虹馒头,该食品生产批号为20220103,保质期为12个月,规格为300g/包,外包装透明,“2022年04月15日”清晰可见,“2022年01月03日”日期模糊不清。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由于生产厂家管理培训不到位,造成原包装上“2022年01月03日”的钢印生产日期无法看清,新员工在出货时补印了“2022年04月15日”生产日期。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3日”。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复印件等资料,建有进货台账,记载内容包括店名、大组、供应商号、供应商名称、联系方式、货号、商品描述、箱规、保质期、生产日期、进货日期。当事人进货和销售时未查看到模糊不清的“2022年01月03日”。上述食品的销售价格为32元/包,销售数量为20包,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640元。经生产厂家漳州市舒芝彩面制品有限公司核实: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批号为20220103,规格为300g/包“阿几米”彩虹馒头包装上的“2022年01月03日”的生产日期是打印生产日期的仪器缺少油墨,而新员工没有及时更换,造成模糊不清。该食品2022年04月15日出库时,更换的新员工发现原有日期模糊不清,私自加印上“2022年04月15日”的生产日期。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4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网查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现,今年2月6日,该分公司就曾收到一张罚单。其违法事实为:经查询当事人进销存记录,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日开始售卖某产品,当事人认可执法人员当场扣押的34袋散装称重的“甘源”兰花豆台式卤肉味已超过保质期,但不认可其他时间销售的散装称重的“甘源”兰花豆台式卤肉味已超过保质期。故货值金额59.6元,不足一万元。依据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罚款51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就上述处罚致电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及朝阳太阳宫分公司了解具体情况,多次拨打电话无法联系到对方,之后再次发采访函询问,截至发稿无任何回应。

据天眼查,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太阳宫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4日。负责人为胡瑞亮。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25日,注册资本133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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