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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生假扮女主播与客户“谈恋爱”骗打赏,法院判了!
东方网2023-05-10 12:48:29

东方网通讯员许思思、记者包永婷5月10日报道:网络直播平台上和自己谈恋爱的女主播竟是未成年弟弟假扮,充值打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近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假扮网络女主播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

2020年4月,年仅17岁的小舟被招募到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开始了一段不平凡的“打工”之路:在某网络直播平台假扮成女主播“珍珍”,通过交友软件寻找男性客户,加微信聊天,吸引男性客户到某平台直播间观看直播。以女主播“珍珍”身份,小舟通过微信聊天和直播互动与男性客户谈恋爱,然后编造自己开直播被辱骂了,需要“开守护”,也就是充值,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等人充值共计6万余元;或者编造自己爱上了男性客户,但谈恋爱需要和公司解决,还是要充值。

2020年6月,小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过社会调查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小舟的父母将小舟交给爷爷奶奶照顾后便外出务工,平时忙于生计,对小舟缺乏关心、疏于管教。爷爷奶奶对小舟的照顾仅限于日常生活,对小舟的学习和思想状况并不清楚。小舟不爱读书、沉迷网络,平时最大爱好就是上网看直播、刷短视频、玩游戏,他初二便辍学、一人外出务工。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不高,找工作时屡屡碰壁,缺乏社会经验又不愿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小舟便加入了所谓的“文化传播公司”,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法庭审理过程中,小舟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深感后悔,懂得了财富需要靠勤劳双手来创造。

上海长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假冒女主播谈恋爱、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考虑到被告人小舟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当庭判决小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作者:包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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