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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查获一起特大商标侵权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24 21:42:16

2023年3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浙江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租用的位于永康市方岩镇象瑚里村及象鸣畈村金象北路135号等三个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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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发现大量标注“TYESO®”等内容的各种规格的保温杯成品、半成品及用于生产上述保温杯的彩盒、底贴、纸卡、说明书、合格证等,经现场清点,发现标注“TYESO ”商标的各种规格的保温杯成品76788只、半成品35256只及用于生产上述保温杯的彩盒145650只、底贴89000只、纸卡77450张、说明书10000本、合格证2000张,当事人无法提供“TYESO”注册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或委托生产协议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温杯成品、半成品、彩盒、底贴、纸卡、说明书、合格证等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TYESO”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2022年10月开始擅自生产标注“TYESO®”等内容的各种规格型号的保温杯并对外销售。据当事人供述其销售标注“TYESO®”等内容的保温杯销售价在13元每个到17元每个不等,主要销往义乌市场。经统计,2023年3月3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成品保温杯共计76788个,按照当事人低销售价格13元每个计算,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成品保温杯的违法经营额至少达998244元。

【小贴士】

当事人未经“TYESO”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标注上述商标标识的保温杯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内容,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当事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违法经营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涉嫌犯罪。

因当事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达刑事追诉标准,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协同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的下游销售商位于义乌的销售窝点进行了查处,对当事人制售假冒产品行为,实施产销全链条打击,目前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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