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矛盾再爆发?上海又有底楼业主阻挠加装电梯,法院:低层应有容忍义务
东方网2023-06-13 08:39:20

为了方便高龄老人出行

越来越多的老公房加装电梯

不过,由于楼层不同

利益不同矛盾也在所难免

↓↓

又有底楼业主阻挠加梯成被告

法院判了:低层应有容忍义务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个关于一楼业主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后被邻居们告上法庭的案件。

朱泾镇某小区某楼共6层12户,属于上海市加装电梯项目政策中所指的“既有多层住宅”。前期,该单元楼有不少业主提出加梯诉求,根据专业评估后认定其具备加装条件。该居民区所在居委会联合业委会立即对该单元楼业主进行上门或电话随访,最终同意加装电梯的票数为9票,人数已经达到合法比例。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签署完相关合同后,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

然而正当这9户业主们满心期待地设想住上“电梯房”,就在开工当天,在各项相关审批手续齐全的情况,该单元楼一楼业主却以未收到任何文件,且未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为由,先后多次对加装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工。无奈之下,该单元楼9户同意加梯的业主联名提起诉讼。

据了解,居委会、业委会以及相关司法部门就加装电梯事宜都曾向该单元楼101、102住户进行沟通和意见征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多层建筑增设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弥补和改善,是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低层住户对楼栋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该单元楼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事宜手续齐全,物业管理区域内同意加装电梯比例及单元楼同意加装电梯比例均符合规定,故加装电梯工程合法有据。法院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项目工程施工的妨碍,使第三方施工单位能继续实施加装电梯工程。据了解,依照法院的最终判罚,该单元楼加装电梯工程将于近日开工。

图片

相关案例

其实

这并非因为加装电梯

而导致邻居对簿公堂的唯一案例

此前在上海闵行某小区

也发生过类似矛盾

↓↓

2021年,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表决,全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了小区内四座楼宇的电梯加装计划。对于其他业主来说,这是盼望已久的好事,而对其中一栋楼的底楼两户业主来说,无疑是天降麻烦,从始至终,他们坚决反对为楼栋加装电梯的计划。然而,由于同意加装电梯的人数已经达到合法比例,即使底楼业主反对,加装电梯事宜仍按照流程推进了。

不过,就在勘探公司进驻小区勘探之时,该小区数名业主,在现场表达了对加装电梯的反对意见。相关勘探作业被迫中止。该栋楼的其他业主认为,这两户业主阻碍了加装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遂向法院提起相邻权纠纷诉讼。

法院查明,该栋楼除了底楼的两户业主外,其余11户业主均签订订立了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该栋所属小区此前已就加装电梯一事,召开业主大会,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了该小区内4栋楼宇的加装电梯计划。同意加装电梯户数符合法定比例。

法院认为,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因此,判令底楼业主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

图片

网友评论

每逢老公房加装电梯的纠纷出现

网友都是议论纷纷

不少人疑惑

那底楼的利益谁来保障呢?

也有人建议

可否给底楼一些补偿?

图片

有网友提出

邻居一场

大家还是应该将心比心

图片

有自称已经加装电梯的网友称

装好电梯后

没有影响到底楼的采光

房价也没有跌

图片

还有网友提醒

加装电梯后续的一些问题

也该在加装前谈清楚

图片

对此,你怎么看?

留言说说吧!

选稿:曾炟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