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刺伤霸凌者”获判无罪少年申请六百万国家赔偿,今日开庭质证
澎湃新闻2023-08-31 11:46:39

湖南吉首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的少年小蒋获判无罪后,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今年2月,吉首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小蒋总计20万余元,小蒋不服该赔偿决定,申请复议,湘西州检察院认为该刑事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适当,予以维持。

此后,小蒋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新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小蒋提出了总额600余万的国家赔偿申请。

8月31日,澎湃新闻从该案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处获悉,小蒋申请国家赔偿案将于今日(8月31日)在湘西州中院开庭质证。

他提供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参加质证通知书》显示,该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请求人小蒋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吉首市检察院、赔偿复议机关湘西州检察院刑事赔偿一案,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九时在该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质证。

发生争斗的男生厕所。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园的男厕所内,时年不满15周岁的初二少年小蒋遭遇同年级15名学生殴打。混乱中,小蒋掏出了一把提前准备好的折叠刀,刺伤了其中3名围殴他的学生,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一人为轻微伤。

2020年7月7日,吉首市法院认定小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小蒋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同日小蒋被无罪释放。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2022年10月27日,湘西州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22年11月9日,湘西州中院准许湘西州检察院撤回抗诉。

2022年12月,小蒋决定申请国家赔偿。他请求吉首市检察院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余万元,请求原案件承办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为其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对原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人员、批捕起诉人员、抗诉人员等滥用职权、枉法办案的行为进行追责或移送纪委监委依法追究责任。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决定赔偿小蒋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3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769.12元(共计20万余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小蒋不服前述刑事赔偿决定,2023年3月11日,他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湘西州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湘西州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此前刑事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适当,予以维持。根据规定,对小蒋国家赔偿金额调整至2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仍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标准计算,为73397.52元。

湘西州检察院认为,小蒋认为应当提高赔偿比例的请求于法无据;对错案承办人进行追责的诉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律师费等损失16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此后,小蒋再次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新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小蒋请求法院要求吉首市人检察院赔偿请求人小蒋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146795.04 元,要求吉首市检察院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小蒋赔偿青春损失、丧失接受教育机会和人身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赔偿金1000000元,要求吉首市检察院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小蒋赔偿被错误羁押、起诉、抗诉导致亲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委托辩护律师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 180000元,要求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小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5000000元,共计600余万元。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