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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妻签字卖千万房,妻嫌价低提价另卖,男子被判还双倍定金120万元
东方网2023-09-01 19:12:40

图片来源:东方IC

东方网记者薛宁薇9月1日报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丈夫代妻子签字,而后,妻子认为售价过低便把房子抬价后卖给别人,那么丈夫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效?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一房两卖”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据上海静安法院介绍,2022年7月,小方夫妇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屋,想要以12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为了促成双方成交,中介特地赶到外地,找到了正在陪同父亲看病的房东胡先生。该房屋是胡先生和妻子蔡女士共同共有,胡先生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同时也代蔡女士签了字,小方夫妇随后支付了60万元的定金给胡先生,并积极准备购房款等待过户。

可胡先生回到上海后,妻子蔡女士认为售价过低,还要承担中介费用,不同意卖房。同年9月,胡先生夫妇又以1300万元的价格与另一买家签订了出售合同,并退还了小方夫妇的60万元定金。双方关于后续事项如何处理争执不下,小方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胡先生和妻子蔡女士支付定金赔偿款6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四人均已经签字,合同已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上胡先生代妻子签字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因没有取得妻子的事先授权,也没有获得事后追认,胡先生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房屋买卖合同对胡先生的妻子不发生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胡先生承担,胡先生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审判决后,胡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一房两卖”案件背后,法院为何没有支持胡先生夫妇的主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争端解决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德日表示,该案中,对判决起到决定意义的是,方先生夫妇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据此向胡先生支付了60万元定金,而胡先生接受了定金并在微信中表示,如果方先生夫妇不支付首付款,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表明其接受定金法则的约束,愿意承担对等的法律责任。

“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这则案例告诉我们,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交易双方要自觉遵守。”陈德日表示。

陈德日提醒购房者,一方面,希望广大购房者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仔细核验签约人的身份,确认签约人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如果所有权人无法到场,务必要求签约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部分共有人无法到场,务必要求到场的共有人提供未到场共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签约人仅是口头承诺有代理权,购房人签约、付定金、付首付等一定要慎之又慎,必要时通过电话、视频通信等方式向产权人或共有人进行核实,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免产生损失。

另一方面,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不动产权证和身份证等证件,并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妥善的管理,防止他人(也包括代管人、承租人、其他共有人)以自己之名出售房屋,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要及时采取报警、向相对人发表声明或提起诉讼等有效的法律措施。

作者:薛宁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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