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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赠房养老,十几年后却……
上海徐汇2023-09-05 14:15:38

独居老人因感念同事多年照顾之情,与其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承诺去世后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同事。这本不失为“老有所养”的一种选择,谁料十几年后,老人再婚之际却心生反悔,想要回已过户到同事名下的房产,法院会支持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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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你帮我养老,我赠你财产图片

王阿公出生于上世纪二十年代,早年离异,与子女互不往来。因上一辈与王阿公熟识,且双方还是同事关系,十几年来,刘家夫妇一直很照顾独居的王阿公。2004年,王阿公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2005年,王阿公手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提出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确定其过世后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属刘家夫妇,并在同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刘家人名下。一直以来,王阿公从未向刘家人提出支付房款,刘家人也从未要求王阿公搬离,王阿公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晚辈关爱照顾独居老人,老人感激赠房产,本是一桩美谈。2019年,93岁的王阿公认识了现在的老伴,并在一年后登记结婚。在此期间,王阿公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分别撤诉及被法院驳回。

2022年8月,王阿公再次以刘家人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刘家人表示,被起诉前,他们经常陪伴王阿公,带他参加旅游、聚会等活动,并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合影照片等材料;被起诉后,即便老人拉黑微信、拒绝其登门看望,他们仍坚持履行赡养义务,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关怀老人。

图片驳回诉讼请求,赠与需慎重图片

经查,原告王阿公系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被告虽然没有签字,但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被告在获得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原告十余年,原告对此认可而将房屋赠与被告。

在赠与房屋至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的十几年期间,并未有证据表明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因其自身婚姻关系变化而需要房屋,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王阿公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通过合同等方式建立赡养关系,不失为社会养老机制的一种有益补充。本案中,在被告已照护原告多年,且房屋已赠与被告的情况下,原告因自身婚姻变化,多次至法院诉讼,欲要回房屋产权,实属有违诚信及和谐社会善良风俗。

法官提醒:作为赠与人,在选取赡养义务人、签订协议时,老人应慎重考虑,避免后续因个人婚姻、生活变动等因素而“出尔反尔”,破坏稳定的赡养关系。

选稿:常善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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