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业主与物业的“恩怨” | 法声昂“杨”㉑
上海杨浦2023-09-08 16:25:37

为更好地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奋力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杨浦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杨浦区司法局,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热点时效性、法律服务性和法治思想性的专题普法栏目——《法声昂“杨”》,致力打造展示区域法治建设成就、展现区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浦区律师行业党委第一联合党支部书记俞志明,与大家共同探讨话题——物业服务。

图片

主持人: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对物业服务合同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合同第一次作为有名合同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8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主持人: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律师: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服务事项。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共有绿化的维护;(三)共有区域的保洁;(四)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五)车辆的停放管理;(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二是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规定:“本市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主要分为五级,包含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以及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别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

三是服务费用收取办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四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做具体规定。

主持人: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拒缴物业费或者减免物业费吗?

律师:拒缴物业费这种行为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各个方面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后仍然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暴力方式催缴物业费。

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民问律答”

房子空置时,

如何缴纳物业费?

律师解答:

答:没有实际入住需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是交房后因为业主自身原因没入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的规定,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但业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在履行合同中有重大的违约行为的情况除外。第二种是因为房屋质量等问题,开发商没有按期将房子交给业主,物业费由开发商全额承担。如果房屋已验收交房但未装修,不具有居住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减免物业费。

作者:葛晓玲
选稿:蒋昕婕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