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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成了“群租房”?长寿表示:不允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09-14 10:22:43

群租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由“群租”带来的消防安全、噪音扰民、环境卫生等问题,也是多年来群众投诉的“热点”。为此,长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始终保持对群租的高压态势,联合多方力量,开展群租整治,为城市管理筑起安全屏障。

以案释法,对群租说“不”

近期,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辖区居民的“群租”举报,便立即赶赴举报地点进行现场调查。

经现场检查,被举报的房屋客厅被分隔成了两间卧室,每间室内都有床铺、衣服等生活用品,且有人居住,综合行政执法队马上联系了该房屋的二房东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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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现场

询问过后,贾某承认了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不合规操作,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但贾某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综合行政执法队随即对贾某作出行政罚款决定。

群租房屋普遍存在诸多隐患,如管道改造不当造成漏水、劣质线路乱接引发火灾、为多改造房间不惜破坏承重墙、租住人员复杂易产生扰民等邻里纠纷等等。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综合行政执法队坚持“发现一处、处置一处”,重拳出击,有力打击了辖区内的群租乱象。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2)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3)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4)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5)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上海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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