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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电梯养护、项目工地发生坠亡事故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受罚
中国质量报2023-09-18 16:32:4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近日,信用中国网站披露,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在进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期间,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被罚1万元。

(图源:信用中国)

中市监处字﹝2023﹞3491号显示,当事人对中山市小榄镇丽城三路23号尚誉名筑小区2台电梯(单位内编号分别为K-36993、K-36994)进行维护保养期间,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仅有一人对单位编号为K-36994的电梯进行2023年5月份前半月的半月维保,未对轿厢内应急照明、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项目进行保养,未对单位编号为K-36993的电梯进行2023年5月份前半月的半月维保,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要求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且2023年1月对单位编号为K-36993的电梯维保时间间隔超过十五日。经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50元。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该公司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此外,2023年1月10日17时50分左右,在柳石路东七巷海雅君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柳应急罚〔2023〕支-37号显示,事故责任单位为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图源:广西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经查,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海雅君悦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垂直电梯AN2安装施工方案》要求,设置葫芦提升对重架,而是使用卷扬机(提升机)提升对重架;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电梯安装作业安全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洪文德和黄湛明违规吊装对重架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7号)及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柳州海雅君悦项目(24号地B2、B3、C地块)电梯安装合同》。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工作内容属于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作范围。

证据二:根据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黄湛明签订的《中山市劳动合同》、《协议书》及对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建伟、高级经理欧阳兆斌、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柳州海雅项目经理刘战峰、柳州天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高坤、监理员蓝帮龙、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斌、工程部部长关虾仔、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郑逸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黄湛明是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证据三:根据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海雅君悦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垂直电梯AN2安装施工方案》、《电梯安装作业安全规程》、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7号)及对柳州天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高坤、监理员蓝帮龙、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斌、工程部部长关虾仔、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郑逸舟、从业人员洪文德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海雅君悦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垂直电梯AN2安装施工方案》要求,设置葫芦提升对重架,而是使用卷扬机(提升机)提升对重架;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电梯安装作业安全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洪文德和黄湛明违规吊装对重架的事故隐患。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公司),成立于1992年,位于广东省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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