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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陕西市场监管2023-09-19 18:00:03

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释放“铁拳”行动案件查办震慑效应,现集中公布一批“刷单炒信、虚假宣传”“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健好医药(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月29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某文化传媒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时,发现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医家讲坛”栏目形式发布“龟蛇酒”广告,发布期限为2023年1月17日至2月3日。广告中包含“大中华 太医道 三分治 七分养 入门者 得康复 修习者 得长寿”“李玉斌主任医师”“太医派传人”“有太医传方”“场外视频连线患者”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提供给广告发布者进行发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罚款8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盛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原价案

2023年6月8日,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设置了价格公示牌,内容为“周一至周五午市93元/位,晚市96元/位;周末及节假日全天96元/位”,店门口宣传展板上标注有“原价158元”的内容。现场打开当事人美 团店铺,发现当事人在美 团平台设置有如下到店套餐“套餐一:单人通用自助93.9元,划线价158元,折扣6折;套餐二:特惠单人周内午餐71.9元,划线价158元,折扣4.6折。”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美 团店铺上述套餐“划线价”相关依据。6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基准,通过实施价格比较的方式在美 团店铺开展活动,“单人通用自助”划线价158元、“特惠单人周内午餐”划线价158元属于被比较价格,且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执法人员通过查阅销售记录发现上述被比较价格属于虚构价格,无实际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宝鸡市千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宝鸡海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对网上销售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4月16日,千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单,称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销售青苹果时,发放“好评返现2元”卡片。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4月10日开始,当事人为增加用户好评,提升网购平台排名,提高商品销量,印制了“好评返现”宣传卡片,卡片上印有“五星评价+晒图+关注店铺=平台小额打款;评价之后截图发给在线客服,客服看到就会给您发红包的”等内容。顾客将五星带图好评截图发送至店铺微信,当事人收到后发2元红包给顾客。截至4月16日,当事人共印制“好评返现2元”卡片1000张,发放数量312张,其中涉及返现的87张,每个红包2元,共计17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好评返现”卡片688张,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渭南市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阴市西岳龙华畜禽养殖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8月21日,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西岳龙华生态土鸡蛋礼盒(精装40枚)”包装盒上印有“保质期由于储存条件不同,温度有差异,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西岳龙华所有”的字样,涉嫌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盒印有“最终解释权归西岳龙华所有”内容,构成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延安市黄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陵县中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格式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案

2023年5月22日,黄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使用的《瑞城花园车位使用协议》部分条款涉嫌在格式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违法行为,遂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于6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开始对瑞城花园小区的车位使用权进行划分,和有车位需求的业主签订《瑞城花园车位使用协议》。该协议固定文本由当事人提供,格式条款由其预先拟定,其中第 4 项内容为“乙方车辆在停车位损坏或丢失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负责配合调查及调取监控”、第9项内容为“车辆进场后,乙方应锁好车门、窗及防盗锁,不要将贵重物及现金留在车内,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构成在格式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陕西鸿瑞天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案

2022年7月11日,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转来“案件线索移送函”,提示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某购物平台内经营者“鸿瑞天诚户外运动专营店”涉嫌网络交易违法问题。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运营的网店“鸿瑞天诚户外运动专营店”页面内容涉嫌虚假夸大宣传,其商品评价区涉嫌刷单炒信、虚构交易行为,遂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于8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网店页面标识有“退货包运费”“已拼10万+件”“912人关注”等文字表述,其中“已拼10万+件”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店铺评价区共有用户评价946条,其中两名用户反复正面评价和好评达343条,系当事人通过网购平台和某礼品网配合操作形成的虚假数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安康市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康呦呦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7月4日,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布充值活动时,其宣传图片内用语涉嫌违法。7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某微信朋友圈发布充值活动图片第九张底部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7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某于7月4日在微信朋友圈编发的充值活动图片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因微信朋友圈充值活动信息刚发几天,尚处于试营运阶段,没有因活动信息产生营销,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川百盈餐饮有限公司涉嫌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4月3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单,称魔方纯K(耀州店)经营过程中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且在美 团上直接标明拒绝自带酒水。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核查,查看当事人在美 团平台上的团购套餐,其中“全天任意3小时欢唱88元”“周一至周末欢唱+美食套餐198元”“周一至周日欢唱超值套餐298元”“黄金场3小时+酒水套餐398元”4个套餐的购买须知规则提醒中均标明“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消费者在团购套餐中购买了“全天任意3小时欢唱88元”的套餐,到店后因自带酒水饮料,被当事人要求更换为“周一至周末欢唱+美食套餐198元”套餐,才将自带酒水饮料带入包间,最终交易达成,当事人违法所得1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2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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