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房子留给单身儿子住,但想让孙辈继承产权 公证帮八旬阿婆解决房屋传承难题
羊城晚报2023-09-21 12:44:53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郭思琦报道:对于84岁高龄的陈老太,有一件事一直困于心间:其名下有一套学位房,自己身故后,如何将房屋留给孙辈的同时,又保障三儿子有生之年能免费居住?近日,陈老太带着疑虑来到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原来,陈老太的老伴已于2008年身故,两人共育有4名子女,大儿子已去世但育有一女,二儿子育有一子,三儿子黄先生未婚未育,四女儿育有一子。其中,三儿子黄先生没有其他居所和房产,多年来一直与陈老太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并长期照顾陈老太的生活起居。

陈老太担忧自己去世后,三儿子会居无定所,子孙们会因争夺这套学位房或因该房屋被拆迁产生纠纷,导致子孙感情破裂。为避免纷争,陈老太向公证员提出订立公证遗嘱,一方面要做好财产传承、将房屋留给孙辈,另一方面要保障三儿子有生之年有权无偿使用、居住上述房屋。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我们提议陈老太与三儿子黄先生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书,确定了黄先生的居住权利,再通过订立附条件的遗嘱确定该房屋的传承方案。”

公证员表示,最终,根据陈老太的真实意愿,为其办理了附义务的遗嘱公证事项并出具了公证书,既达成了陈老太对于家庭财富传承给孙辈的意愿,也解除了陈老太对三儿子在世期间居住问题的担忧。

法律科普

设定居住权,可以实现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通过附义务的遗嘱即遗嘱中设定居住权,可以实现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通俗地讲就是,房子不是我的,但我可以住。设定居住权既解决了财富传承的问题,又保障了老有所居,在父母花掉一生积蓄为子女购房、再婚老人的老伴无家可居等情形下均可设立房屋的居住权。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