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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迁导致租赁合同终止,业主需对租客补偿吗?| 我来帮你忙
今日闵行2023-09-28 19:47:39

因征迁需要导致房屋租赁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需对租客进行经济补偿吗?

最近,家住闵行区江川路街道的一位业主徐先生(化名)和租客尚先生(化名)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做客本期《我来帮你忙》节目的嘉宾——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王伟新为大家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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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王伟新

徐先生在东川路有一套闲置住房,去年9月租给了尚先生用于生产经营和居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年,双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房屋交接后,尚先生投入资金装修该房屋,并于当年11月搬入该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来一切进展顺利,但尚先生搬入该房屋仅1个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就发布相关公告,由于2023年市政工程建设需要,划定了大片的建设征迁范围,该房屋正好处在划定的征迁范围中,尚先生无奈只好停产、停工并联系业主徐先生商议解除租赁合同和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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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先生表示:自己支持政府的建设征迁,但希望徐先生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给予自己在前期房屋装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等方面进行补偿;

徐先生则表示: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这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解约,并不是自己主观上要求解约,因此拒绝给予尚先生经济补偿。

那么,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租赁合同提前解约,业主需要给予租客补偿吗?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是否有条款对租赁双方行为进行约束?无奈之下,双方来到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需求帮助。

王伟新表示: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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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双方当事人认为因市政工程拆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属合法、合理。但在尚先生装修、搬运等费用如何补偿方面,由于出租人徐先生为征收拆迁的实际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从公平原则出发,对承租人尚先生所受的损失应予以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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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普法和劝说引导下,业主徐先生同意了补偿方案。尚先生也承诺于今年7月15日前腾房,完成房屋交接。这起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租赁合同提前解约纠纷顺利化解。

王伟新在节目中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征迁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实现的纠纷,他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相互理解、换位思考,尽可能的把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这样才能促进此类纠纷的顺利解决。

(图片由“今日闵行”授权)

选稿:倪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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