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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汽车销售合同的“霸王条款”
中国质量报2023-10-20 09:20:4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已经进入到千家万户,但在购买汽车过程中,合同里的“霸王条款”你又知道多少呢?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识别能力,将合同纠纷解决在源头上。近日,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汽车销售不公平格式条款集中整治,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行业里的格式合同。

汽车销售合同里的“霸王条款”通常有下面几种情况。

1、“不予退还定金”、“没收购买人所交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因此,定金违约情况分两种情况:一是给付定金方违约,二是收受定金方违约,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2、“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车,购买方要支付一定比例违约金或车辆保管费”。买方提车是其权利,而非义务。买方没有行使权利,只是使卖方无法履行义务,但不能因此让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只有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才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提车是权利,其没有提车只是没有行使权利,而非违反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情况,《民法典》有相应规定,即《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关提存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买方不提车时,卖方可以将汽车提存,以履行其合同义务,但卖方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在必要情况下,卖方可以根据提存的法律规则,将汽车变卖,但必须将变卖所得款项进行提存。

此条款严重排除了消费者权利,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及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3、“购买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支付一定比例滞纳金”。根据《2022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个滞纳金的要求是合理的,重点是收取滞纳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就要注意这个收取滞纳金的比例是否超出了规定的范围内,超出了就属于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4、“因不可抗力因素、厂家生产原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是指天灾人祸的情况),不能随意放大不可抗力因素的范围,否则就违反了扩大了经营者免除责任不公平条款。比例:厂家生产、政府部门等原因都是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范围,否则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5、购买方在购车时需要贷款购车,销售方能不能指定某家金融机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销售方如果向购买方指定金融机构,则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贷款金融机构的权利,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6、汽车销售合同中含有贷款过程要求消费者配合的条款,或者上车牌过程要求消费者配合的条款。贷款合同、上车牌合同属于不同的合同内容、履约主体,应该另外约定,否则,属于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如果涉嫌违反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云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开展人民群众关切的消费热点、重点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为消费者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梁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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