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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违反食品安全法 北京家家优鲜超市连锁一分公司近期收两罚单
中国质量报2023-10-31 16:57:3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家家优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大兴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发布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广告费用70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10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网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还查询到,在今年9月,北京家家优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大兴第一分公司曾因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警告和罚款1000元,并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其违法事实为:当事人销售的黑美人西瓜原产地为越南,当事人错误标注产地为海南,从2023年4月5日购进产品到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销售涉案农产品51.52公斤,货值金额600.75元。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将涉案农产品产地由海南更正为越南。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家家优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注册资本19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赵有华。北京家家优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大兴第一分公司则于2019年5月成立,负责人为韩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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