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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孩子打闹受伤算不算霸凌 靠感觉不如靠事实和标准
东方网·东方快评2023-11-01 09:31:59

10月28日,湖南娄底有位家长发帖称,自己7岁的女儿在本月20日午休时,被同班十多名女同学霸凌及性霸凌。此事引起社会大众广泛关注。10月30日下午,娄底市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网传“女儿被霸凌”有关情况的说明称:经公安部门初查,当事人张某与李某等7人均为7岁同班同学。因张某等同学在操场跳绳时出现争执,发生相互打闹约1分钟,民警经调取学校监控视频,对当事人张某和其他涉事女生进行保护性询问,走访调查目击该事件的老师和学生,未发现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形,已安排专人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心理疏导工作。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10月30日央广网)

10月30日,#官方通报7岁女孩遭霸凌#冲上微博热搜,有网友表示,“‘互相打闹约1分钟’‘短暂围住拍打’不算霸凌,那身上的伤是哪儿来的,一堆人围着她,7岁的孩子真的不会感到害怕吗?”也有网友认为,“调查组的结论是值得信服的,不能盲目的把不同性质的事件问题简单粗暴混为一谈,否则就很容易扩大化。”

当事人张某家长称,其女儿被同班17名女同学在操场踩在身上打耳光、拽头发、恐吓、威胁,事发后,带女儿去医院做检查,发现下体遭受暴力,导致严重软组织挫伤、疼痛,小便疼痛难忍,近段时间晚上总是满头大汗,做噩梦,并抗拒去学校。即使孩子受伤的结果是事实,但结果正义还需要程序正义的加持。官方调查有监控,有人证,显示因为玩耍过程中发生冲突,而不是事先集结小团体进行目的性霸凌。6个同学打一个确实是不对,但考虑到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性别意识模糊,出手可能不知道轻重,凡是有孩子的家长,都应该理解。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嬉笑打闹和欺凌行为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今年3月20日,央视网《新闻+》栏目记者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苑宁宁认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中明确界定了学生欺凌的法律范围,可以归纳为主体之间、主观目的、手段、危害后果4个要件。欺凌行为的主体发生在学生与学生之间,欺凌方具备主观上的蓄意和故意,欺凌行为的手段和形式包括肢体、语言或者是网络等方式,并且,欺凌行为给被欺凌方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是精神层面的损害。他认为,判断嬉戏打闹和学生欺凌的关键标准有两方面:第一是对象的特定性。欺凌行为中受欺凌方是固定的,而嬉闹对象可以不断地变换。学生欺凌中往往是多方或者不特定的人对某一特定对象的伤害。从对象上来说,欺凌行为是单向的,也是特定的。第二是从频率上来看,学生欺凌的发生往往具有非常强的反复性。欺凌方可能在一段时间内采取多种方式伤害另一方。

笔者认为,苑宁宁的说法是中肯的。而以此说法来看,李某6人对当事人张某的行为,如果以前没有发生过,就够不上校园霸凌。如果没有了这个标准界定,可能每个学生一不小心就成了霸凌者,这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

对李某6人的行为,学校的处置显得有些前言不搭后语。在媒体追访中,曾有事发地教育局工作人员有“已经处理了”的回应,现在又说“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到底真相如何,何不把学校监控视频拿出来晒一晒,并公布此前6人有没有同样的“短暂围住拍打”?然后按照标准来对6人的行为定性?之后,学校可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同时也可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李某6人予以训诫。至于张某的医疗费用及其家长误工损失,李某6人家长可协商赔偿,这才是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应有态度。

作者: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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