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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犬只伤人,涉嫌哪“几宗罪”?律师解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11-09 16:23:02

近期,一则松狮犬撕咬女子脸部致其毁容事件(以下简称“松狮犬咬人案”)登上了热搜,公众的持续关注令饲养犬只和安全问题成为了焦点,根据媒体报道,松狮犬的饲养人面临800万的巨额民事索赔。

松狮犬饲养人为什么会面临巨额索赔?他到底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本期结合《民法典》为大家进行分析,并谈谈松狮犬咬人案所带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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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民法典》针对饲养动物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单独设立了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予以了详细规定,之所以《民法典》有这样的安排,主要原因在于饲养动物特别是犬只伤人的现象并不鲜见。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6条、第124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侵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其中,第1245条、第1246条为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第1247条则是严格责任的规定。

在《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6条、第1247条中,有三个概念需要先明确:

(1)被侵权人故意---被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

(2)被侵权人重大过失---被侵权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极不注意,以至于造成了自身损害;

(3)管理规定---有关养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关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结合法条举例说明:

【案例1】

上海的罗小姐带贵宾犬出门系牵引绳,一个大爷看到贵宾犬挡在前面,用力踹了一脚贵宾犬,贵宾犬吃痛发狂扑咬大爷,罗小姐虽及时拉拽牵引绳,但未能成功阻止。

【案例释法】

大爷作为一个有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脚踹犬只极有可能产生自身被咬的损害结果,但他仍然故意为之。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罗小姐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案例1中,罗小姐未系牵引绳遛狗,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罗小姐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2条,罗小姐应承担的责任可以由全责减轻部分的责任,罗小姐承担的就是无过错责任。

【案例2】

家住上海市区的李先生养了一只藏獒,藏獒系李先生一手带大,李先生认为自己养大的藏獒他完全可以控制,但李先生也知道藏獒是烈性犬容易吓到他人,所以一般都是深夜遛狗。在一次外出时,李先生与藏獒并肩而行,未系牵引绳、未戴嘴套,路边的醉汉突然向藏獒投掷石块,藏獒不听李先生喝止扑向醉汉将其咬至重伤。

【案例释法】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而藏獒是21种上海市禁养烈性犬之一,结合《民法典》第1247条的规定,李先生饲养烈性犬适用严格责任,在案例2中,不论李先生是否牵绳、是否为藏獒佩戴嘴套,也不论醉汉是否存在挑衅藏獒的先行为,李先生都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李先生承担的就是严格责任。

二、松狮犬咬人案侵权责任分析

在松狮犬咬人案中,就网络曝光的视频监控影像来看,有几点可以确定:

1、松狮犬的饲养人未在现场;

2、松狮犬未系牵引绳、未佩戴嘴套;

3、女子有主动抚摸松狮犬的行为,待确定的内容是女子存在“拔毛”的行为。

根据现有资料,责任其实是相对明确的。

第一,事发地是盐城市,查询盐城市禁止饲养的犬只种类有40种,可以确定松狮犬不属于禁养的范围,因此,松狮犬饲养人不负严格责任。

第二,盐城市关于养犬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23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引;……(四)在电梯、楼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松狮犬咬人案中,饲养人不在现场,松狮犬未系牵引绳、未佩戴嘴套,饲养人未对松狮犬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显然是违反了管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松狮犬饲养人将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饲养犬只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够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第三,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松狮犬咬人案被侵权女子是否存在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发生的情况,更倾向女子不存在故意:

1、监控视频显示,女子是携带女儿一同外出,见到松狮犬后的动作是轻抚,从其神态和动作上来看是喜爱松狮犬的状态;

2、目前并没有明显、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女子有恶意拽拔松狮犬犬毛的行为,从其动作的力度来看更像是在为松狮犬去除身上的异物;

3、在事发时,松狮犬躺卧在地,情绪稳定,并未展现出任何攻击性,女子可能确实无法预见轻轻抚摸、轻轻拔毛的行为会引起看似温顺的松狮犬这么强烈的反应,有网友提出松狮犬性格比较高傲,不喜欢被人逗弄,但认为不应苛求女子对松狮犬的秉性了如指掌。

部分网友提出的女子存在过错的观点,但是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或者对危险的预判不足并不构成《民法典》第1246条所说的“故意”,因此在现有证据下,松狮犬饲养人应承担全责。

三、松狮犬咬人案的启示

松狮犬咬人案是一个三方失利的结局,松狮犬饲养人面临民事索赔,女子毁容已成定局,松狮犬被吊死,这个局面原本可以避免,但由于饲养人和女子的疏忽而变得无法挽回。

饲养人的问题

松狮犬饲养人不应该在未对松狮犬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放犬外出且人不在现场,试想一下,如果松狮犬牵引绳束缚又或者主人在身边,它还会不会这么肆无忌惮地扑咬女子?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重要提示1】

松狮犬咬人案提示了养犬人士,可以带犬只外出,但一定要给犬只系上牵引绳,如饲养的是体型较大或者脾气不稳定的犬只,提醒务必给犬只戴上嘴套、拉紧牵引绳,一来可以维护社区安静的生活环境,二来可以防范犬伤人、犬互伤。

2011年上海出台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为犬只挂犬牌;

(二) 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 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 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 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 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以及第二十四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规定,明确了上海地区文明养犬的行为准则。

202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从防疫的角度出发,在第三十条中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由此可见,文明养犬不仅事关城市环境、社会安全,更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

被侵权人的问题

不少网友认为,被松狮犬咬伤的女子自身也存在问题,对于来路不明的陌生犬只,轻易地触碰,没有任何安全风险预判是她最大的问题。

【重要提示2】

喜欢动物的人看到可爱的犬只往往喜欢伸手去抚摸,但并非所有的犬只都喜欢陌生人接近,除了能够确定性格温顺的犬只以及已经做好安全措施的犬只外,不建议擅自去触碰陌生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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